期货投资风险案例6-强制平仓提示
投资者老刘经人介绍与A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并签署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合同附件。合同对于风险控制和通知确认条款约定为:投资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投资者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A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所持的头寸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投资者不得透支交易。
同时双方约定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作为A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辅助方式包括期货公司网站、电话通知、网上交易客户端等情况。
合同签订后,老刘在A期货经纪公司开立了账户,并向其资金账户划入人民币50万元。之后,老刘通过网上自助交易方式四次买入铜合约共计20手。建仓后,老刘认为经济回暖,准备长期持有。于是放心的和妻子一起赴欧洲为期10天的旅游。10月上旬,行情宽幅振荡,出现连续下跌的行情,对老刘的持仓十分不利,账户出现追加保证金的情况。
A期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老刘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但老刘此时仍在欧洲旅游,一直没有关注行情,自然也没有登录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账户情况。A期货公司还试图通过合同中约定的通讯方式、网上交易客户端等方式与老刘取得联系,但均未果。当老刘账户权益低于按交易所规定持仓所需的交易保证金时,A期货公司按规定,对老刘的持仓进行了强制平仓。
案例分析: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投资者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每天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询自己期货账户状况,及时了解持仓、资金情况。如有疑问要及时向期货公司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投资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投资者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对乙方所持的头寸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
3.投资者应当将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保持通畅状态,以便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协助投资者管理账户风险时,能够及时通知投资者本人。
提示: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4.期货公司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上的投资者交易结算报告将有关强平结果告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