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国际铜期货将如何服务实体经济?
推出国际铜期货,既是我国铜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背景下,期货市场服务铜企业、提供国际化风险管理工具的有力举措。一是为铜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规避价格风险的工具,助力企业平稳运行;二是进一步提升我国铜国际定价话语权和影响力,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助于我国建设铜国际定价中心。
11.国际铜期货的总体设计思路是怎样的?
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上市的阴极铜期货(Boned Copper,产品代码BC),也称国际铜期货。它采用“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人民币计价”的上市模式,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作为我国继原油期货、铁矿石期货、PTA期货、20号胶、低硫燃料油之后的第六个境内特定品种,国际铜期货将复制原油期货、20号胶期货和低硫燃料油期货的相关财税、外汇和海关等政策。
12. 为什么要以“双合约”模式实现铜期货国际化?
国际铜期货的总体设计思路是在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铜期货不变的基础上,以特定品种模式在能源中心上市国际铜期货。国家对铜等主要有色金属设置了出口关税,加之增值税,客观上我国形成了国内含税和境内关外保税两个现货市场。上期所铜期货立足海关关境以内的含税市场,反映的是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其价格已成为国内现货贸易的定价基准;国际铜期货面对的是关境以外的不含税市场,包括境内关外和远东时区的国家和地区,反映的是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双合约”模式是在不改变国内现有市场格局的前提下,基于保税市场和远东时区国际市场推出的新业务,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国内外铜产业的风险管理需求。
13.国际铜期货与上期所铜期货在合约设计上有何主要异同?
国际铜期货的设计工作,立足远东市场兼顾国内市场,参照国际最佳实践。因此两个合约在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等方面都保持一致;但在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价格含义、持仓限额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设计。
14. “一户一码”制度是否能为同一机构不同子账户间的交易管理提供可区分的解决方案?
能源中心实行交易编码制度,禁止混码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户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
15. 境外机构和个人参与国际铜期货有哪几种模式?
四种参与模式包括:
模式1,作为境外客户,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代理参与交易;
模式2,作为境外客户,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转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
模式3,境外机构作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参与交易(直接入场交易,结算、交割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
模式4,境外机构作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直接入场交易,结算、交割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
16. 客户参与国际铜期货的资格要求有哪些?
客户参与国际铜期货市场,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此外,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享受部分豁免条款。已有原油期货、20号胶期货或低硫燃料油期货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以自动获得国际铜期货的交易权限;已有期权权限、其他境内特定品种、金融期货等交易权限的客户,在同一开户机构可以豁免适当性审核,在不同开户机构可以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和资金门槛要求。
17. 境外个人交易者一定要在境内银行开立账户才能参与国际铜期货交易吗?
境外个人交易者可以选择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代理,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代理的方式,参与能源中心国际铜期货交易。前者要求境外个人交易者在境内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后者不需要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账户。
18. 欧洲注册的客户,通过欧美经纪公司交易,是否需要遵循EMIR法案向当局报备?
目前能源中心已完成香港ATS与新加坡RMO的注册工作,并将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
由于欧洲国家构成比较多样化,还会面临欧盟及本国监管机构双重监管问题,欧美经纪公司应当做好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同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开展相关业务。期货公司与欧美经纪公司开展合作的,也应当提前做好境外法律研究(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合规开展业务。
19. 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通过一家及以上期货公司进行交易?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作为客户另行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经能源中心批准的除外”。因此,同一法人主体如果是能源中心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不能再同时以客户身份通过经纪机构参与。
20.公募基金是否可以参与国际铜期货交易?
目前境内公募基金已被列入特殊单位客户范畴,可以开立特殊单位客户账户参与国际铜期货交易。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已接受境外特殊单位客户的开户申请。
21.能源中心的业务活动和文件签署是否接受英文资料?法规、条例、通告、通知是否可以提供英文版本?
业务规则起草和修改均接受英文反馈意见。在开户及相关境外中介机构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文件方面,能源中心接受中英文并行的申请文件内容,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境外中介机构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文件,以中文为准。能源中心尽力提供法律、规则、通知、通告的中英文双语版本,但作为法律文本,以中文版为准。
22. 对于海外客户,目前有哪些海外交易平台接入渠道?
目前,境外交易平台已有CQG、 PATs、Bloomberg、Tradex、FIS、ATP、Esunny等交易软件完成接入,能源中心持续与相关国际主要系统厂商保持沟通以协助更多大型国际系统厂商的接入
23. 国际铜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是如何确定?
国际铜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规定为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国际铜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国际铜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是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其他情况下结算价的确定方式建议参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24. 国际铜期货的相关结购汇应如何办理?
国际铜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直接使用美元作为保证金,但美元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资金结算。
结汇和购汇应基于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国际铜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国际铜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
25. 境外参与国际铜期货交易的资金如何进行划转?
国际铜期货作为境内特定品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35号文及相关《政策问答》有关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美元资金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该笔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资金的划转应符合政策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
26. 国际铜期货实行什么样的保证金制度?与上期所铜期货有什么区别?
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同时,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27. 同一集团公司多个实体参与交易,其持仓总额是分开管理还是合并后按照净头寸管理?
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按照有关规定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设的各交易编码对应的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持仓限额按照单向计算,不做净头寸管理。如果是实际控制关系,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要向能源中心报备相关实控信息;一般客户则需要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实际控制关系,能源中心按规定通过监控中心获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对相关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编码下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28. 国际铜期货套保业务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是什么?
能源中心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管理,在一般持仓不能满足企业套保业务的实际需求时,可以向能源中心申请套期保值额度。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一是基于真实的现货生产、贸易和消费,二是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企业需提供相应的生产计划、贸易合同或加工生产计划等证明材料。
当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系统会对原来获批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即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额度,调整的原则是在一般月份获批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一般持仓限额二者之间选其较小的数额,主要原因是考虑控制临近交割月份的市场风险。当企业发现转化后的额度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来满足其套保需求。
29. 交割月份的持仓限额为700手(单边),是否可以提高持仓限额以方便行业相关机构参与?
持仓限额是针对一般持仓的。对于有实际贸易背景、需要对现货进行对冲套保的企业,可根据交易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对应现货贸易合同或排产计划等能源中心认可的证明文件,于套保持仓申请期限内向能源中心申请套保持仓额度,获得批准后即可突破700手(单边)的持仓限制。
30.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是否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以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的,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目前能源中心规定可用于作为保证金的外汇币种为美元,折扣率为0.95。
当日闭市前外汇资金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核算。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31. 外汇兑换是否只能在存管银行办理?
结购汇必须通过境外客户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办理。会员办理结购汇时,可以先查询相关银行的实时汇率,然后选择报价最优的银行发送换汇申请。
32. 同时持有买卖双向盘位时,究竟是按双向持仓量、净持仓量还是持仓组合计算交易保证金?换是否只能在存管银行办理?
按单向大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参见《结算细则》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能源中心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一)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同品种的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33. 《结算细则》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补充保证金的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无法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结算细则》第四十条提到对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未补足保证金的处理,即: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如果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34. 通过境外(内)经纪机构参与交易的境外公司是否必须开立专用资金托管账户?
直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结算(或者交易和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必须在具有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35. 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开立外汇资金账户?
不可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35号文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以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账户。
36. 境外特殊参与者的外汇资产只能作为交易保证金?所有费用和盈亏结算仍然必须使用人民币结算?
是的。
国际铜期货作为境内特定品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相关规定: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告办理。”
能源中心《结算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人民币作为能源中心结算币种。经能源中心同意,外汇资金和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37. 国际铜期货采用何种商品管理方式?
国际铜期货交割商品实行商品注册管理,注册管理规定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告。
38. 国际铜期货交割仓库如何布局?
能源中心依据消费地和集散地优先的总体原则设置交割仓库。能源中心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中外资仓库中择优选择国际铜期货的第一批交割仓库。国际铜期货上市后,将根据合约运行情况及市场实际需求优化交割仓库布局。
39. 国际铜期货交易单位及交割单位是多少?
国际铜期货交易单位为5吨/手,交割单位为25吨,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40. 国际铜期货交割商品的质量规定?
交割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或符合BS EN 1978:1998中A级铜(Cu-CATH-1)规定。
每一标准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每一标准仓单的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阴极铜,应当是能源中心的注册品牌或者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允许的上期所注册品牌,且附有质量证明文件。标准仓单由能源中心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