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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的介绍

作者:期货学院韩谊 | 发布时间:2022-03-25 | 浏览: 48320次

碳排放交易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碳排放”?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二)什么是“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三)什么是“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什么是“碳交易市场”

“碳交易市场”大致可分为强制碳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前者以配额(碳排放许可)为基础产品,还可纳入抵消单位(核证减排量)和衍生品交易,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后者是没有强制减排任务的主体自愿购买项目减排量以实现自身碳中和所形成的市场。

我们现在所说的“碳交易市场”通常是指前者。我国虽然有“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虽然名称上有“自愿”两字,但在性质上更偏向属于强制碳交易市场中的抵消单位。

(五)什么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二、碳排放交易的背景

(一)《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1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决定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确立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交易机制。

(二)《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由全世界178个缔约方共同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是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的统一安排。《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于2016年4月22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签署,于2016年11月4日起正式实施。2016年4月22日,中国在《巴黎协定》上签字。

(三)我国的碳排放交易

2011年以来,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展了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

2020年12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定位于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生态环境部还将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核算报告与核查、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搭建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

三、碳排放交易市场

(一)世界上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全球共有24个碳市场正在运行,覆盖了全球16%的温室气体排放,涉及的司法管辖区占全球GDP的54%。另有8个碳市场正在开发中,14个司法管辖区在考虑碳市场这一政策工具在其气候变化政策组合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目前国际上运行较为成熟的5个碳市场包括:欧盟碳市场(EU ETS),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CCTP),韩国碳市场(K ETS),新西兰碳市场(NZ ETS)。

(二)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目前全国有9个地方碳市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试点碳市场,以及非试点地区的福建、四川碳市场。总体看来,我国碳交易试点运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市场分割、金融化程度偏低等原因,也普遍存在交易规模小、市场流动性差、交易价格偏低、投融资功能弱等问题。截至2020年11月,试点碳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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