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of European Union)是目前欧洲金融领域内最重要、涉及面最广的立法。《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所有以提供投资服务或开展专业投资活动的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时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s)和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s),在专业客户里面又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方(eligible counterparty)。投资公司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类型执行差异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相对于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而言,零售客户将受到更多的保护。
专业客户是指经核准并受监管的金融市场运营实体。合格对手方包括投资公司、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及其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欧共体立法或者成员国家法律核准或受其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被认为是非专业客户,即零售客户。
突所属的投资者类型并非一成不变,满足一定条件的零售客户,可以按照特定程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首先,该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投资公司提交说明,投资公司要提醒客户可能失去的各种保护。其次,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自己将承担失去相关保护而可能造成的后果。
欧盟将产品分为非复杂金融产品和复杂金融产品两大类。《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通过对投资服务和活动作出的具体划分,使投资公司能够更好地评估所推荐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投资服务和活动可以分为:1、接收和传送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有关的指令;2、受客户委托执行指令;3、自营交易;4、投资组合管理(Portfolio management);5、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ce);6、以包销方式进行金融工具的承销或销售;7、以包销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金融工具销售;8、运营多边交易设施。
按照《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规定,欧洲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投资建议时,分别实施适合性(suitability)和适当性(appropriateness)评估。
1.适合性评估
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和资产管理建议,或者代表投资者做交易时,投资公司要对投资者做适合性评估。该评估确保公司能够采取合理步骤,来确定具体的建议及交易是否适合客户。
当投资公司已经获得了必要的客户信息,然后就要依据这些信息去判断其所推荐的交易或产品是否适合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推荐时应考虑以下几点:投资公司推荐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客户在财务上能够承担与其投资目标相一致的投资风险;客户现有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可以理解所涉及的投资风险。
欧盟金融服务委员会制定的《适合性、适当性及最佳执行指引》规定,如果客户听从了投资公司的投资建议,其投资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损失了价值,或者存在着其投资损失超过其投资本金的可能性,投资公司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向客户推荐产品和服务时所做判断的依据。
《适合性、适当性及最佳执行指引》规定,投资公司获得了有关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方面的信息,还要确保客户是否理解了相关的风险。投资公司向客户提出风险警示(确定客户理解警示内容),能够有效地补充了客户现有的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在一些情形下,风险警示确保了客户拥有投资服务或金融产品方面的风险知识。
2.适当性评估
适当性评估应用的范围比适合性评估要窄,只适用于提供除投资顾问和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以外的其它金融市场工具业务服务的公司,包括复杂性产品的非建议性服务、投资公司主动提供的非复杂性产品等。适当性评估制度只单独考虑客户的理解水平,只关注客户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而不关注他们的财务状况或者投资目标。
投资公司应将保证客户利益作为首要职责,不得推荐任何一个对于特定客户已评定为不适合(当)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客户希望继续投资,投资公司必须提出警告。为遵循适合性和适当性的要求,公司必须考虑以下几点:1、正在商讨的交易是否符合适合性或适当性要求;2、公司是否已建立适合性及适当性的评估程序;3、公司是否已实施相应程序以保证客户信息定期更新;4、公司为应对重大变化是否已建立了适合性及适当性的检查程序;5、对于不适合客户的产品和服务,是否要求向客户提出清楚且明确的警告;6、是否已经建立了信息系统来记录客户的详细资料及与其进行沟通的信息;7、已有哪些现有记录机制恰当地记录每个客户适合性及适当性的评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