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以及风险在不断提高,作为新兴市场,我国投资者的理性和专业程度还不够,这就对基于金融机构层面提出了有关适当性监管的迫切要求。”受访的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说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尺,并且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风险管控、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改进服务。
据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外成熟市场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
基于证券期货领域的高度专业性、金融产品日益复杂性以及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等原因,欧美、日本等境外市场大多已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如美国《证券法》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进行了要求;此外,美国全美期货业协会还要求,对于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无期货期权投资经验者,年龄低于23周岁者等),期货经纪商除了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再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
再比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TOKYO AIM创业板市场,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此外,日本《金融商品法》规定,禁止中介机构劝诱75岁以上的人士从事期货交易。
除此之外,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还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提出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即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必须收集有关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