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
交易品种 | 黄金 |
交易单位 | 1000克/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克 |
最小变动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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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合约交割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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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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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AU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
牌号 |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
Au 不小于 | 杂质含量 不大于 | |||||||
Ag | Cu | Fe | Pb | Bi | Sb | 总和 | ||
Au99.99 | 99.99 | 0.005 | 0.002 | 0.002 | 0.001 | 0.002 | 0.001 | 0.01 |
Au99.95 | 99.95 | 0.020 | 0.015 | 0.003 | 0.003 | 0.002 | 0.002 | 0.05 |
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
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注: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