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件数和人数较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400%和475%
随着中国经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洗钱案件呈现暴增。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人行南京分行获悉,2020年,江苏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洗钱犯罪案件27起、地下钱庄犯罪案件56起,同比各上升119%、125%;全省检察系统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件数和人数较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400%和475%;全省各级法院以《刑法》191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达到了15起,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10起,23人被判处3个月到5年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洗钱罪宣判数量超历年宣判总量的2倍。
2020年,江苏省15起洗钱案件和10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宣判,创下历史之最。
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张某开立银行账户为他人洗钱6亿余元,法院以洗钱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处罚金4000万元。
反推案件,可以透出洗钱犯罪的手法和路径。
洗钱行为往往是上游犯罪的重要环节,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协助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
在15起洗钱犯罪案件中,金融诈骗犯罪较多,共9起,分别是集资诈骗罪6起、信用卡诈骗罪2起、贷款诈骗罪1起。
其次,是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共3起,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起、违法发放贷款罪1起。另外,还有贪污贿赂犯罪2起、毒品犯罪1起。
江苏省高院审委会委员阚少敏表示,结合2020年以前的宣判案例,在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中,有五类上游犯罪在江苏均有洗钱宣判案例,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则是2020年才出现的。
上述6起集资诈骗犯罪洗钱和2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洗钱,较多采用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或取现,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买卖房屋、车辆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
2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洗钱表现为将“人头”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上线进行转账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或者在信用卡办理成功后进行冒领,用POS机套取资金至犯罪人银行卡,其中1起案件中涉及利用信用卡购买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资金转移,出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型犯罪手法。
1起贷款诈骗犯罪洗钱和1起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洗钱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明知为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虚假贷款授信资料骗取的银行贷款,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
2起受贿罪洗钱表现为明知来源于贪污贿赂的钱财,仍然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购买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手段,来掩饰、隐瞒贿赂款的来源及性质。
1起毒品犯罪洗钱则为明知为毒品犯罪所得,通过提供微信、支付宝账户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犯罪资金。
从罪名适用看,以共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打击的较多,而适用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打击的案件较少。
“从司法实践看,洗钱罪一般都被更严重的罪名给吸收了,从一重罪而处罚,所以一般不单独定义洗钱罪。”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秀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进行了修改:一是,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行为明确为犯罪,删除“明知”“协助”的表述;二是,修改了资金跨境的表述;三是,修改了洗钱罪的罚金,取消原来规定判处罚金在“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比例限制。
(作者:王海平 编辑:钟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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