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操纵市场案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期:2011年12月13日)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汪建中案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利用自身专业影响力实施股价操纵的典型案例,危害严重。
股价操纵 实施欺诈
这位负责人介绍,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本人及亲友的9组沪深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汪建中先后55次通过上述“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买卖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马钢CWB1”等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买入金额为52.60亿元,累计卖出金额为53.86亿元,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在本案中,北京首放通过首放证券网等媒体发布或刊登咨询报告。比较上述38只股票或权证的交易情况,在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发布后,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换手率、参与买入账户及新增买入账户均有明显变化。汪建中作为北京首放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咨询报告的发布内容与时机拥有最终决定权,在其明知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情况下,采取在公开发布报告前抢先买入、发布后当日或数日内迅速卖出获利等行为,对其他市场投资者明显不利,属于人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市场行为。
被判有期徒刑
这位负责人介绍,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北京首放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撤销北京首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因汪建中行为涉嫌犯罪,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调查掌握初步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司法判决。
这位负责人认为,汪建中严重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汪建中利用其决策控制地位,使北京首放参与操纵市场行为,最终公司被撤销资格,本人被处罚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首先,汪建中的操纵行为是通过撰写、发布分析文章,借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改变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引诱投资者参与交易,汪建中本人在股价得到推高后趁机卖出。其次,汪建中在大力推荐他人买入证券同时,自己却进行反向交易,其欺诈投资者显而易见。
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场影响力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危害严重。一是北京首放为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市场关注度高,其操纵市场行为客观上利用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也侵害了更多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纵行为隐蔽,其交易行为表面上看是短线交易,但实质是在正常业务掩盖下进行的违法行为,荐股与交易结合,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陷阱。三是对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影响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形象,损害投资者信心。
季敏波老鼠仓案
(来源:经济观察网 日期:2012年10月24日)
10月23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南证券”,600369.SH)原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老鼠仓”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院认定季敏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入或明示他人买入多只股票,成交额累计546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3万余元;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季敏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该案于8月2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重庆当地检方指控季敏波从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利用负责西南证券自营业务的全面管理工作职务便利条件,获取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入卖出“景谷林业”、“海普瑞”等20余只股票,成交额累计达5463万余元。检方认为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季敏波的刑事责任。
这三次交易分别是: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梅某、刘某等5个个人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证劵自营账户买入或者卖出“金枫酒业”、“新中基”等4只股票,成交额累计为272万余元。
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通过私自受托操作的孙某个人证劵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证劵自营账户买入或者卖出“华平股份”、“世纪鼎利”等20只股票,成交额达人民币4815万余元。
2011年4月12日,季敏波于当日股市开盘集合竞价前,向交易员王芊下达将西南证劵所持有的44.98万股“景谷林业”一次性全部清出的交易指令,王芊遂以每股10.36元(跌停价10.35元)的价格申报卖出。同时,季敏波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吴某、其弟季明华等5个个人账户,以每股10.37—10.3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景谷林业”股票,并实际成交26.7万股,后季敏波在重庆、上海等地申报卖出部分股票获利。同日,季敏波还明示张某购入“景谷林业”,张以10.37元的价格挂单委托买入,并实际成交9.48万股。
第一次庭审中,检方认定季敏波上述三次涉案交易存在“趋同性”,季敏波及其律师则仅对第三次交易的指控认罪,否认前两次交易涉罪。
10月23日,检方向法庭举示了新的证据,包括西南证券在2012年9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季敏波在事发后曾向公司上缴了42万余元的赔偿金;新证据还包括上交所出具的一份协查结果,证明从季敏波处获得交易信息的张某个人账户盈利达16万余元。
庭审中,季敏波仍然认为自己前两次交易中不存在“未公开信息”,因而没有违反刑法;同时,季敏波对西南证券新出具的说明也不太认同。他在法庭上说:“公司提供的证明是‘西南证券责成季敏波怎样怎样’,这跟实际情况不太一样,赔偿是我主动做出的,当时我这个性质还没提高到刑法层次,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在最后陈述中,季敏波仍表示自己操控的“小账户”交易在先,西南证券自营业务交易在后,自己的行为并不涉罪。检方没有对此提出新的意见。
中午时分,法庭经过休庭评议后对该案宣判。
法庭认定,季敏波在担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或明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5460万余元,非法获利5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季敏波未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