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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5-03-13 | 浏览: 20938次
 (一)投资风险较高,投资理念有待成熟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投资理念也渐趋理性。但是与西方成熟的股票市场相比,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还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常常是自发形成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作出决策,忽视公司的投资回报,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急于赚取买卖差价。因为这些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绝对投资额小,相对投资额大  绝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个人投到股市的资金量的多少。我国股市中中小投资者投入到股市的资金量并不多,绝对投资额小。而且,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性较强的投资知识,所以他们不能也不会运用组合投资策略来防止投资方式单调、投资风险较大现象的发生。相对投资额,是指中小投资者投资与收入的比例。我国中小投资者多数没有合理地分配收入,除日常开支外,包括应急用的银行储蓄、固定利率的国债等方面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去炒股,所以相对投资额大。这必然使他们产生尽快取得股市收益的投机想法,进而干扰上市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意向,增加了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机会。
 (三) 从众心理强烈,羊群效应明显  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他们觉得只有和大众的投资决策相一致时才会有安全感,并且在考虑信息成本后,中小投资者更愿意追随股市的“领导者”,直接模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形成了中小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增大。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协会,诸如德国、荷兰、印度等国。投资者

保护协会的成立,能为中小投资者代言、谏言,集合全体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化分散为合

力,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反观国内,每当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因维权成本

高、自身力量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而不积极寻求保护。因此,我国也应建立中小投

资者保护协会,这既是风险防范机制,也是风险治理机制。其职能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宣

传和培训等方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教育,

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素质,

增强他们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公开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组织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

大会;推荐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推荐监事。三是组织协调侵犯中小投资

者权益行为的共同诉讼,组织协调代理共同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事务。四是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中小投资者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侵权行为人和中小投资

者提供一个由第三方主持公道的、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赔偿损失的途径,从而节省由于诉讼

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五是接受中小投资者关于各种侵权行为的投诉,

通过协会进行协商,

争取解决问题,改变目前一发生问题就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六是实行诉讼担当制度,

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侵权行为人。七是收集整理中小投资者关于完善证券投资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和相关组织反

映。

 

(三)

 

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

 

通过证券知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教育,促使中小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

险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能力。

 

借鉴消费者保护的成功经验,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为了提高中小

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一方面,有必要制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方便中

小投资者对自身权利的了解和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证监会中设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

益保护机构,由专人负责处理股东的投诉和意见,并将结果通过媒体、布告或网站定期公

布。

 

通过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加强其参与证券市场的意识,提高其参与水平。这一措

施有力地约束了上市公司、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各市

场主体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慎重地对待中小投资者。

这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公平、

公正、

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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