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海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协会,诸如德国、荷兰、印度等国。投资者
保护协会的成立,能为中小投资者代言、谏言,集合全体中小投资者的力量,化分散为合
力,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反观国内,每当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因维权成本
高、自身力量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而不积极寻求保护。因此,我国也应建立中小投
资者保护协会,这既是风险防范机制,也是风险治理机制。其职能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宣
传和培训等方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教育,
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素质,
增强他们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公开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组织代理人参加公司的股东
大会;推荐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推荐监事。三是组织协调侵犯中小投资
者权益行为的共同诉讼,组织协调代理共同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事务。四是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中小投资者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侵权行为人和中小投资
者提供一个由第三方主持公道的、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赔偿损失的途径,从而节省由于诉讼
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五是接受中小投资者关于各种侵权行为的投诉,
通过协会进行协商,
争取解决问题,改变目前一发生问题就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六是实行诉讼担当制度,
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侵权行为人。七是收集整理中小投资者关于完善证券投资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和相关组织反
映。
(三)
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
通过证券知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教育,促使中小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
险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能力。
借鉴消费者保护的成功经验,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为了提高中小
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一方面,有必要制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方便中
小投资者对自身权利的了解和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证监会中设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
益保护机构,由专人负责处理股东的投诉和意见,并将结果通过媒体、布告或网站定期公
布。
通过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加强其参与证券市场的意识,提高其参与水平。这一措
施有力地约束了上市公司、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各市
场主体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慎重地对待中小投资者。
这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公平、
公正、
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