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经济犯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理财、汇款...稍不留意就有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昨天(5月15日)是第七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今年宣传日的主题是:防范风险,护航发展。活动期间,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围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假币、银行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突出经济犯罪,多角度揭露犯罪手法及其社会危害性,介绍防范知识,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着力提升人民群众防范各类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据了解,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假借或曲解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 “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许诺超高收益率欺骗群众。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该如何识破非法集资的外衣,防止上当受骗呢?
不知道你是否接到过这样的电话,电话的那端向你推荐一款年收益率很高的理财产品,并信誓旦旦的向你保证,此款理财产品安全无风险:你能追溯这笔钱的去向、时时了解收益等等,关键是投资金额起点低、对投资周期没要求。
如果你是幸运的,也许连本带利能够收回;不过很多人没那么走运。
71%! 57%! 120%!
这是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法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上升的数值,达历年最高峰。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透露,2015年年立案数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仅今年第一季度,立案数就达2300余起。
有人总结了一个具体到案件个体的数据:90万人、500亿的e租宝!7万人、50亿的财富基石!7586人、20亿的盛世财富!40亿的大大集团、15亿的融资城、7000万的融业财富!
你被骗了么?
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段
私设资金池,编造项目融资
e租宝案件共涉及用户ID901294个,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其中约有15亿元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赠予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
“e租宝”事件警醒我们,要警惕、防范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一些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据研究机构“网贷之家”统计,2015年跑路、倒闭的P2P问题平台多达约900家,是2014年的3倍多。
这些披着“网贷”外衣,实则非法集资的网站平台,往往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相关联企业融资。
事实上,e租宝陷阱我们似曾相识,其操作手段与曾经风光一时的蚁力神非常相似,均是利用新概念和大量广告吸引眼球,再利用各种营销手段赢得投资人信任,将e租宝定性为非法集资,实则是诈骗。
P2P平台本来只应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但有的P2P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私设“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些平台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风险隐患突出。
没有明确标的,虚拟理财噱头多
“月收益30%”“1万元一年变23万元”……一家名为“MMM金融互助社区”曾凭借高额收益,一度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但事实上,这个“互助”“理财”幌子的网站,已经多次被央行、银监会、工信部等部委“风险预警提示”。
2015年以来,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则参与,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此类虚拟理财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养老”为旗号,紧盯老年人行骗
以“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最终却“人去楼空”,这类骗术近来也不鲜见。不少投融资中介打着“养老”旗号非法集资,有的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有的则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所以,当老年人在公园、广场、银行、商场附近被所谓的“理财顾问”盯上时,一定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此类非法集资多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号称“内购VIP”,实则房企变相融资
有的购房人在为获得“内部认购”资格欢欣鼓舞的时候,却已不知不觉落入骗子圈套。一些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除了违规预售外,房地产领域的主要非法集资模式有:承诺售后包租或回购和项目融资两种形式。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一些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缺乏规范管理,地方交易场所跨区域“坑人”
目前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已成为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高发区,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涉嫌非法集资。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还有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承诺固定收益,涉嫌非法集资。
利用“上市暴富梦”,股权是假骗钱是真
线上非法集资“骗术”常针对不少人期待公司“上市一夜暴富”的弱点,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等集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这些非法集资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此类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是: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编造虚假项目,相互保险“变味儿”
相互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公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但时下,不少互助保险“变味儿”了,个别单位以投资相互保险为名,涉嫌非法集资。
一些骗子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一些以“某某互助”、“某某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更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对于一般的投资者来说,很难区别伪装后的非法集资与正规投资渠道的区别。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处处长刘路军表示,了解投资项目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至关重要,“随便一个公司跟你来说,说我是可以从事吸收资金、可以放贷,或者说可以从事金融活动,但是他实际上可能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商业企业,根本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这就是他可能存在的嫌疑点”。
同时,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投进去的钱,到底是作了什么用途才能够产生收益。如果连投资的钱去往何处、做什么用途都难以知晓,则一定要提高警惕。
此外,不少非法集资的收款账户是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刘路军提醒,“如果企业说我要用你的钱,或者通过网络中介平台投资到某个项目上,但是你投钱的时候发现钱是转到个人账户去了,甚至转到一些可疑的、高风险的国籍、户籍人员的账户,正常来说,投资项目,作为一个企业钱不应当进到个人账户,在这种情况下要小心。
个人怎样才能查到是不是个人帐户呢?很简单,比如我投资一个项目他提供一个账户,先从ATM机里转十块钱过去,ATM机会提醒你转过去的户名是一个隐去中间字的名字,比如张某三,可以看到是一个个人账户,可以做一个测试,这是简便的小办法,给大家做一个参考”。
刘路军特别提醒,如果宣称是“私募投资”、却通过在商场超市等地摆摊设点或公开散发传单来招揽投资者,这类现象往往存在巨大风险,“这个是一个向不特定公众宣传的不正常方式,尤其是当有些公司说是发行私募基金的时候、他又在摆摊设点发传单,肯定有问题。因为本身私募是不允许向社会公众推荐的,更不允许通过打广告、发广告、短信电话微信等形式向大家推荐。”
实际上,非法集资对受害人最大的诱惑,在于其所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这些收益率往往远高于正常的投资渠道,不少投资者一时贪心,或者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深陷泥潭。刘路军表示,“如果碰到超高的,百分之三四十、乃至百分之三百的超高收益一定要警惕,因为这是背离了正常的价值产生规律的,有巨大的风险、甚至本身就是一个圈套,我们碰到一些案件,一天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利息,而且是打长线的,这个东西肯定就是非常不可靠。”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且犯罪活动手段花样迭出,有很强的隐蔽性。为此,公安机关列举出非法集资犯罪的“十种表象”,下列常见特征将帮助广大民众增强识别犯罪的能力。
非法集资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许诺高收益的公司的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