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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多空转换似围城 概念炒作有陷阱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7-08-24 | 浏览: 16215次
“概念股”、“题材股”向来是投资者追捧的热点。然而,市场上有些上市公司通过蹭投资热点,发布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对投资者进行误导,吸引市场资金,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组成一连串的暗箱操作,操纵股票价格,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投资者要提高警惕,防范概念炒作可能存在的危险陷阱。 

  2013年,国内股票市场掀起了互联网金融概念股的投资潮流。很多主营非金融、非互联网领域的上市公司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甲上市公司也不例外。甲公司本是一家长期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上市公司,公司营业收入基本为房地产业务收入。20142月起,甲公司陆续披露了一系列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称其拟出资设立一家金融服务子公司,使公司的经营方式朝着“产业运营+资本运营”的方向发展。随后,甲公司公告称该金融子公司成立,将使之“努力成为金融界领先和专业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甲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方向”。不久,甲公司又公告该金融子公司推出专业的互联网投资平台并上线,同时再次申明公司全面向金融服务行业转型的战略目标。在这些“利好”消息的刺激下,甲公司的股价一路上扬,较公告发布之前涨幅超过了60%20155月,甲公司更是密集发布多项公告,宣称拟变更公司注册名称为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变更公司经营宗旨为打造互联网金融企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消息一出,甲公司的股价迅速飙升,出现连续涨停,并创出历史新高,最高点距20142月涨了3倍之多。 

  与“突飞猛进”的股价相比,甲公司的基本面却让人堪忧。据公司2014年半年报显示,甲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了近80%,净利润由去年盈利2000多万元变为亏损1000多万元。之后,甲公司一度需要通过出售资产来改善现金流,至2015年一季度,甲公司仍亏损一千余万元。 

  甲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引起了交易所、证监局的持续关注和质疑。作为一家长期经营房地产的公司,甲公司并无互联网金融业务资产和经营经验。在经营状况不理想、公司股价长期低迷的情况下,甲公司高调提出转变为互联网金融公司,并宣称具有竞争力领先优势,吸引媒体广泛报道,着实令人困惑。实际上,甲公司的经营转型无可行性论证、无相应的人员配备、也未正式开展业务,拟变更的名称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也并无直接关联,甲公司存在利用市场投资热点炒作,抬高自身股价并隐瞒其它目的的可能性。20154月,证监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甲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多次违反法律规定,相关信息披露就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前景作出了误导性陈述。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某还存在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对甲公司股票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违法所得超过5亿元。证监会依法对乙某的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作出了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 

  甲公司的互联网金融“神话”最终破灭了。公司股价一落千丈,几乎回到了原点,投资者损失惨重。其实,近年来,像甲公司这样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不在少数。据证监会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立案案件共计182件,占案件总量的63%,其中上述类型案件分别占比为24%21%15%,居于案发数量前三位。从近年来典型案件看,信息披露违法经常伴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通过挂钩市场热点发布具有误导性的信息,就如本案例所述,对投资者的欺骗性和危害都非常大,需要引起投资者的特别关注与警惕。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它决不能成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欺骗、误导投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市场影响恶劣的案件,让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应有代价。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的是,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切勿听消息、炒题材、迷信概念股,盲目跟风投机,要改变“赚快钱”、“赚大钱”、“一夜暴富”的心态,坚持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增强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追求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回报,方为股市投资的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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