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两节反非暨投资者保护宣传--打击非法集资补充宣传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8-02-08 | 浏览: 16613次
现在大家普遍比较关切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之间究竟存在哪些方面具体的区别?在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怎么把握?我们国家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和个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存款。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对贷款的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都在这方面加强监管。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个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医疗费,从这方面来看,得到正规的金融是很困难的,所以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这是对于民间借贷概念的解释。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这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实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他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他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这个最初可能是民间借贷,就是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友筹集一部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金融得到资金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来募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关于非法集资持续高发的原因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非法集资形势仍不容乐观,就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经济环境,二是从参与集资者的角度,三是从法制监管的角度分析。 从经济环境来分析,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加,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多。同时,现在市场给我们提供的投资工具比较有限,比如银行的存款,购买债券、股票、外汇,自办经济实体,投资者要在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之间进行选择,不同的投资者可能选择的偏好不一样,其中有一部分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就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 从参与集资者的角度来分析,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心存侥幸,发财心切,犯罪分子打出高回报的幌子,编出天上掉馅儿饼的神话,引群众上当受骗。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角度分析,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机制建设还需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我们的一些融资项目从立项到广告宣传,到资金的筹集,各个环节怎么能够做到透明、严格监管,还需我们做很多工作。非法集资如何做到早发现、早打击,还需要在机制上不断完善。非法集资千变万化,终究还是围绕着利益来转,因此要避免上当受骗,关键是拒绝高利率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动向应提高警惕 一是案件高发频发。二是涉及面广,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市,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行业领域,现在正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三是形式多样,手段隐蔽。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此外,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高利贷极易引发非法集资。 总体上讲,非法集资活动有六个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在增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是它的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高的时候要达到16%。二是地域相对集中。虽然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比如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的省份,它的案件总量占全国77%,占比是非常高的。三是涉及的领域较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的,比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包括一些理财产品等一些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四是跨区域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以现在的非法集资案件不少不仅是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有的非法集资大案,一个案件可能就涉及到十几个省份。五是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和企业,然后再编造一些事实,通过虚假注册,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再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所以发现难一些,它的欺骗性也比较强。六是职业化的趋势有所显现。公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也就是大家平常听到的做所谓的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有的案件中非法集资的代理人,他的非法获利能够达到10%,甚至是30%,还有的是一个人代理几家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应该说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非法集资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诚信和和谐稳定。同时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等案件。打防控一起上综合治理非法集资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靠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强化日常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逐步消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在打击这方面,公安机关这些年力度一直在加大,主要是盯住一些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跨区域的大案,组织我们多个警种的力量,运用多种侦查措施,快侦快破,实现对严重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实际上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获得的高利吐出来,就是对广大参与集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化解等等工作。 还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在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群众还是最主动的一个因素,主要是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相关金融知识,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只要我们自己擦亮眼睛,能够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些手法和形式,自己不上当,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空间和存在的土壤会大大减少。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制度规定的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银行自己设计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是销售第三方的理财产品,比如代销保险和基金产品。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认清所购产品的发行机构,是银行的还是第三方的。销售的产品是不是有合同,有银行盖章,然后你要仔细地阅读合同中相关的条款和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后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最明显的是,可以看看购买的理财产品,银行有没有这方面的公开宣传,看看你办的这个理财产品是不是在这个银行办的,如果是在这个银行办的,然后你再细细地读理财产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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