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什么是“非法期货交易”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合法的期货交易应当是在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所以,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
非法期货交易具体表现为:
1、非法期货交易的本质是“假”与“骗”
为了骗取不当收益,不法分子往往会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布不实信息吸引投资者,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不当面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三是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四是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五是通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六是使用个人账户收款。
2、非法期货交易形式:
一是“变相期货交易”,部分机构以黄金、白银等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此次涉案的津贵所采用的交易模式名义上是“现货延期交收”,但在实际交易中却是直接平仓对冲了结,不进行实物交割,而这种交易模式实质上就是非法期货交易。
二是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三是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四是假冒期货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期货业务;
五是非法代客理财,期货从业人员帮助投资者操作期货账户买卖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承诺赔偿亏损的行为属于非法代客理财行为,非法代客理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六是非法投资咨询活动,表现形式:虚假承诺高收益;分析师无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对外声称私募基金;假冒证监会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名义。
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均为非法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