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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的评析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8-09-03 | 浏览: 17351次

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交易所作为监管体系中的一环,将价格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受到违规行为干扰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从而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促进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近年来,郑商所在日常监控中持续排查利用自成交、对敲、对倒等手段在不活跃月份合约进行交易,造成盘面价格大幅波动、偏离正常价格区间,对正常市场价格形成和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并依据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客户进行纪律处分。下面,笔者拟就一起典型的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违规案件,进行简要分析评述,或许对广大市场参与者增强合规意识、依法依规从事期货交易有所裨益。

该案中,客户甲在某不活跃期货合约上建空仓若干手,利用连续多次自成交的方式影响合约价格,其中一次造成合约价格较上一笔正常市场成交价下跌6.7%,与该品种主力合约及现货价格走向大幅偏离。其后,客户甲利用自成交行为对于合约价格的影响,以低价平掉原本持有的空仓,从中获取违规收益。交易所进一步调查发现,客户甲短期内多次利用类似手段,将不活跃合约价格向有利于自身持仓的方向影响,伺机牟取不当利益;在接受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客户甲称多次自成交均是误操作所致,陈述内容违反常识,与实际交易行为不符,具有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调查的主观故意。并且,客户甲在接到期货公司电话提示其行为违反规定后,又再次采用同样手段操作,没有及时改正不当做法。经交易所认定,客户甲的行为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第三十六条有关会员或客户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情形,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案件处理标准,给予客户甲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没收相关违规所得。在违规所得金额的认定上,鉴于客户甲的自成交行为与其后的平仓交易之间,间隔时间较短,且无其他交易发生,获利与自成交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认定为本案的违规所得。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虽然成交量较小,但是无论当事人采取自成交、对敲或者对倒的手段,都没有真正的或者真实的交易对手,不能起到发现市场价格的作用,相反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害,造成不活跃月份合约价格大幅偏离正常区间,干扰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并对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是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禁止的。对于符合案件构成、达到处理标准的此类行为,交易所会根据当事人主体身份、动机和目的、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201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上指出,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法定职责,监管工作是交易所的法定主业;交易所既有法定机构的权威性,又有自律监管的灵活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亮剑,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在新的监管形势下,期货交易所将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从而维护期货市场平稳发展、平等保护期货市场参与者。鉴于此,各期货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断通过介绍期货市场特点和监管规则,积极引导客户理性交易、合规交易,也变得愈来愈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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