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曾发现,有个别客户在极端行情下,利用集合竞价的特殊时间段,在涨停板价位大量报买单和跌停板价位大量报卖单。经过集合竞价撮合,由于均处于最优价格,客户形成双向成交,下单数量大时,占到集合竞价总成交量的很高比例,其中还发生大量自成交情形。在临近交割月的情况下,经过持续重点监测,由于当日开盘持仓数量剧增,在后续交易中,还产生影响合约走势的后果。
针对上述交易行为,笔者认为,客户在集合竞价阶段涨停板价位大量报买单和跌停板价位大量报卖单的行为异常,涉嫌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期货交易量的违规行为。理由如下:其一,客户的报价均为买卖方向的最优价格,且数量远超过一般客户报单数量,根据集合竞价的撮合原则,其买卖定单能够全部成交,且较大概率会出现自成交的情况,据此可推断其对自成交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其二,客户的行为导致当日集合竞价阶段成交量远高于正常水平,造成了当日开盘持仓量虚假增加、市场分歧加大的假象,对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量造成了较大影响。其三,客户有可能利用其低成本持仓所形成的平仓优势,在极端行情下率先出局,将市场风险留给其他客户,从而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集合竞价阶段作为独立于连续交易的一个特殊时段。前4分钟的买卖指令申报阶段并不透明,买卖双方无法通过成交对价格作出明确判断。后1分钟的撮合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以大单量在涨跌停板分别报出最优价格,形成自成交是可预见的。通过期货市场参与者集中竞价撮合的方式产生开盘价,对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成交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期货合约,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对手,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而且会妨碍正常价格的形成,影响期货交易秩序,削弱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在当前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的指导下,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持续加强监管,“全覆盖”、“零容忍”打击违规行为,筑牢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笔者认为,在此种监管转型态势下,任何有损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异常交易行为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和风险。各会员单位也应当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充分做好投资者教育,提醒广大客户熟悉并掌握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自律规则,依法、合规、诚信参与期货交易,避免因违规失信行为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