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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案例系列之三:严厉打击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确保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8-09-03 | 浏览: 16909次

本系列案件均为操纵或影响交割月结算价格案件。从案件实施过程来看,这三个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者采用手段有所不同,有的使用自买自卖,有的使用约定交易,还有利用分仓规避交割限额等手段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但是都有同一个目的—在交割环节避税。操纵或影响期货合约交割结算价格的行为,导致了期现价格的背离,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秩序,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应予以严厉打击。

  目前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均只允许法人客户参与交割,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价格,交割产品都是完税商品,卖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割中的空头(卖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空头来说,压低合约价格,可以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少纳增值税;反之,对于交割中的多头(买方)来说,提高合约价格,可以取得更大金额(虚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可以抵扣未来的销项支出。所以在这三个案例中,有个别客户在交割环节动起了小心思,打起了歪脑筋,通过违法违规手段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以便在交割时少纳或多计增值税,达到避税的目的。

  ——多头约定交易拉高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2年8月,A公司持有580手多头“焦炭1209”合约。由于每个账户只能交割300手,该公司在进入交割月前转移300手到B集团账户,让其帮助交割。2012年9月, A公司在四个交易日分四次与上海T公司进行约定交易“焦炭1209”合约,每次成交20手。经计算,两者间的成交量占该合约9月所有成交量的96%。鉴于”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为9月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该行为影响了该合约的交易量和交割结算价,涉案账户的交易导致“焦炭1209”合约最终交割结算价上涨了3.1%。A公司的操纵行为导致“焦炭1209”交割价(增值税发票价)虚高,从而使得A公司、B集团合计持有的580手“焦炭1209”合约交割结算价多计进项增值税38.8万元。

  案件中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期货交易量的违法行为。陈某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苏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A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8万元,并处以38.8万元罚款;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苏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该案中,A公司和陈某有一定的反监管意识,自认为利用三家公司名义在不同期货公司分别开户,异地操作,即通过用分仓、约定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然而交易所利用监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分析,锁定了违规操作者,为案件调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证监会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罚。

  ——空头自成交打低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2年11月1日,某公司客户在开盘前持有某农产品交割月合约空头160手,占该合约空头的78%,同时已注册仓单260手。当日,该公司提出滚动交割后,在14点59分52秒利用自成交将该合约价格打低186元,下降4%。由于该合约处于交割月,交易较为清淡,当日只有此1笔成交,该价格即为当日交割结算价。以该结算价计算,该公司在交割时少纳增值税3.4万元,而当日现货价格和其他合约价格并没有较大幅度变化。

  大商所市场监察部门发现上述违规线索后,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在调查中该公司客户对其违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违规是为了拉低交割结算价,减少开发票金额,少纳增值税。该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给予上述客户暂停开仓三个月的处分。

  上述客户通过自成交影响交割结算价,少纳增值税,是期货市场交割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起案件,涉及金额虽然不大,却造成期货合约与现货价格偏离,影响了正常的交割秩序,属于交易所重点查处的违规行为。

  ——空头约定交易打低交割结算价格案

  2013年10月,同城的Z公司和T公司在某交割月合约约定交易100手,将合约价格打低30元,跌幅3%,上述约定交易导致该合约交割结算价下跌14元,交割时,Z公司持有该合约全部的84手空单;2013年11月,上述两公司又用同样手段在同一品种下月的交割月合约成交2手,打低该合约结算价格。经过上述两次违规交易,Z公司共涉嫌少纳增值税1.1万元。大商所相关部门依据线索排查后发现,Z公司和T公司期货开户资料显示资金调拨人是同一人,后续调查中上述两公司相关责任人也承认两公司为关联企业。

  两公司客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上述两公司客户暂停开仓10个交易日的处分。

  一般来说,在交割月尤其临近最后交易日,合约鲜有大量的成交出现。本案中两公司的伎俩并不高明,其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几天,向自己有利的持仓方向影响价格,立即引起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关注,而两个违规账户之间的关系也很容易被查清。

  ——严厉查处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通过对上述三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涉案人员均是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逃避监管、扰乱交割业务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实施违法违规操作的过程中,涉案人员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段高明,以为涉案金额小,分仓操作不易被人察觉。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交易所将持续加强一线监管,从严查处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此提示产业投资者,第一,交易所对于每个账户可交割商品数量的限制是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市场意见后制定的,利用分仓来规避交割限额,影响了市场公平。第二,交割月期货价格走势通常会贴近现货价格,通过人为操作产生差异,严重影响了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第三,对于产业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期保值等形式满足其交易需求。耍小聪明,通过违规交易影响价格来避税,必然会被有关部门查处,得不偿失。第四,很多市场参与者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易所会抓大放小,然而,及时查处是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所在,在小的违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一如既往,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密排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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