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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中国期货业协会【以案说法】第十期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20-05-12 | 浏览: 21255次

【以案说法】第十期

 

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计算

标准如何衡量?

 

一、案件还原

2014年1月27日,原告杨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被告某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一份,该份合同包含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自然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资产账户的期货交易风险,风险率分为客户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客户风险率=甲方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即总资产)ⅹ100%,交易所风险率=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标准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即总资产)ⅹ100%,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资产账户客户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当乙方资产账户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随时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原告杨某账户2014年5月20日交易结算单显示:客户权益人民币404,967.57元(以下币种同),保证金占用645,926.40元,可用资金-240,958.83元,风险度159.50%。被告某期货公司在该份结算单中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原告杨某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同日19:40,被告某期货公司向原告杨某交易端发送系统通知,要求杨某追加保证金。2014年5月21日,被告某期货公司对原告杨某账户的期货合约m1409进行强行平仓,平仓价格为3747元/吨,成交42手,当日交易结算单显示风险度为125.82%。原告杨某账户2014年7月22日的交易结算单载明:客户权益317,244.16元,保证金占用526,167元,可用资金-208,922.84元,风险度165.86%。被告某期货公司在该份结算单中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原告杨某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同日19:13,被告某期货公司向原告杨某交易端发送系统通知,要求原告杨某追加保证金。2014年7月23日,被告某期货公司对原告杨某账户的期货合约m1505进行强行平仓,平仓价格为3047元/吨,成交50手,当日交易结算单显示风险度为123.91%。

杨某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比例标准来计算和衡量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是否充足,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计算标准的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期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28,839元、手续费239元、车旅费2,000元,共计231,078元。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是期货交易中透支交易的认定标准。而本案中原告杨某所主张的是其因强行平仓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数额及强行平仓条件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无效的情形。被告某期货公司在原告杨某账户风险率超过100%时,已按约向原告杨某履行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由于原告杨某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自行采取平仓的措施,被告某期货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7月23日两次对原告杨某账户的持仓采取强行平仓,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杨某应自行承担强行平仓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评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期货公司与客户关于保证金约定的最高限额没有作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该司法解释是透支交易责任的认定依据,并不能由此推导出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保证金数额及强行平仓条件的约定不能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一般而言,期货交易中出现透支交易,会引发强行平仓,但实施强行平仓并不意味着一定出现透支交易,故两者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

本案中,原告杨某因对期货交易规则不熟悉而造成了自身的亏损。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营机构目前均开设了投资者教育园地,投资者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学习了解期货交易规则和专业知识,从而提升自身投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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