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货经纪业务中,各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绝大多数合同条款由期货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只有在手续费收取标准等少数事项上留出空白。当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双方只需对这些少数事项进行约定,并签字确认,合同即告成立。存在上述空白事项的格式合同属于空白合同。
在实践中,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由于期货公司内部控制的需要,双方往往不能当场共同完成签署。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有时会在双方未就上述空白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投资者直接先在落款处签字盖章,再由其按照期货公司内部工作流程进行签字盖章,有关空白事项也由期货公司一并填写完整。对于期货公司这一签署空白合同的要求,为了避免潜在风险,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应当拒绝。因为投资者签署了这类空白合同,就意味着同意期货公司在合同空白处填写的相关内容。如果投资者没有拒绝,当拿到期货公司已经签署好的合同后发现,期货公司在合同空白处填写的内容对其不利,比如较高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这时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再协商修改会经历比较繁琐的程序,耗时费力。况且,在实践中,有不少投资者在入市交易前没有对各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进行横向比较,对行业手续费收取的总体水平不够了解,不会就此提出异议,当交易一段时间后,发现手续费收取标准约定过高时,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投资者往往不能要求期货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手续费。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投资者不要签署空白合同,应当与期货公司就空白事项协商一致并填写完整后,再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