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中的骗子不得不防,证监会此前多次发文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法荐股”风险,如今有了血淋淋的案例。
近期,证监会通报了一起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刘峰带领两个团队,通过盲加微信的方式独立开发客户资源,并以证券之星员工的名义推荐客户购买证券之星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并向部分客户表示不愿意购买会员服务开展荐股分成业务,客户盈利提前分成,客户亏损也不会补偿客户损失,而是用一些理由和话术来安抚客户。
北京证监局此前也就七种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进行了警示,投资者还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避免掉进了非法荐股的陷阱。
荐股分成全是套路
证监会今日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有开展非法荐股的不法份子落网。
据行政处罚书披露,一位名叫刘锋的人组建并领导黄某鑫、余某达两个团队开展荐股分成业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信息,刘锋本人及团队成员均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起初,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主要负责销售证券之星的投资咨询会员服务。2017年5月,刘锋朋友郭某琴带团队加入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销售证券之星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刘锋组建了20人左右的销售团队(即黄某鑫团队)加入郭某琴的销售团队。刘锋本人不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担任职务,也不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办公,而是通过黄某鑫管理挂靠在证券之星安徽分公司的团队。
2017年6月,刘锋了解到朋友石某刚正在从事荐股分成业务后,派其妹夫余某达前往石某刚处学习该业务。余某达学习了半个月左右。此后,刘锋让余某达招募了4个业务员(即余某达团队)开展荐股分成业务。
团队组建完成之后,刘峰开始一步一步“收割”股民。
(一)开立账户用于收取荐股分成所得
2017年8月,刘锋以其祖母李某兰的名义在招商银行合肥繁华大道支行开立了账号为621××××××××××585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李某兰”招行账户),用于收取荐股分成收入。此账户由刘锋管理,分成获利为刘锋所有,团队成员获利的额度由刘锋决定、分配。
(二)开展荐股分成业务
黄某鑫团队的销售人员在证券之星学习向客户营销时的基本话术和技巧,通过盲加微信的方式独立开发客户资源,并以证券之星员工的名义推荐客户购买证券之星的证券投资咨询会员服务。
在此过程中,部分客户表示不愿意购买会员服务,希望销售人员直接推荐具体股票。黄某鑫将这类客户名单交给余某达,余某达再将客户名单分派给其团队业务员,让业务员接收这些意向客户以提供荐股服务。黄某鑫团队向余某达团队转移客户时,部分客户不愿意再联系他人,要求其直接荐股,因此黄某鑫团队的业务员也会直接向客户提供荐股服务。
在客户同意进行荐股分成合作后,业务员通过客户提供股票账户截图所显示的可操作资金规模大小,与客户约定分成比例。此后,业务员通过电话或微信通知客户在盘中实时买入某只股票,在几日内又在盘中实时通知卖出该股票。若客户盈利,则要求客户将股票账户截图,根据截图中的获利金额向“李某兰”招行账户转入荐股分成款,部分业务员先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宝或微信收取荐股分成款,再将代收的款项转入“李某兰”招行账户;若客户亏损,也不会补偿客户损失,而是用一些理由和话术来安抚客户。
证监会认定,刘锋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证监会没收刘锋违法所得21,671.86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