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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期货交易中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作者:期货学院韩谊 | 发布时间:2021-09-23 | 浏览: 27203次

非法期货交易,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虽然监管部门一直在坚持不懈地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期货交易,但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非法期货活动的诈骗手段也日新月异,使得一拨接一拨的投资者深陷其中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据统计,近年来非法或变相期货诈骗案件有所增长,特别是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外盘期货交易诈骗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毫无疑问,非法期货交易如同网络赌博、网络传销一样是社会毒瘤,投资人应该远离非法期货,保护自身利益,但无论是什么原因,投资人遭受诱骗不慎陷入非法期货交易后,又该如何有效进行维权保护呢?


当然,投资者被非法期货交易诈骗后,应该第一时间向“公权力”寻求救济。一方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行政投诉举报。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有权进行刑事处罚。不过,由于非法期货交易案件的复杂性,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非法期货交易,证据收集、鉴定难度较大,犯罪嫌疑人也难以及时被抓获,所以“公权力”机构处理非法期货交易案件耗时往往比较长,投资人的损失也难以及时追回和弥补。因此,投资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的同时,也要分析非法期货交易的特点,找到其命门和弱点,积极采取措施寻求自我救济。


无论是合法正规期货交易,还是非法期货交易,都离不开资金流转,即投资者的入金和出金。合法期货交易,是指投资者持银行卡到银行办理银期关联手续,将期货账户和银行卡绑定在一起,开通银期转账服务,实现资金从银行账户到期货账户的流转,所以在合法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的资金非常安全。然而,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不可能取得相关的经营资质,无法让投资者直接通过银行入金到其平台账户,但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独立的非银行支付中介机构,其通过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电子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因此,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往往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通道,其资金接口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连接,实现资金的流入与流出。投资者的资金在转入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经过不法分子的洗钱操作,最后转移到其控制的个人账户,最终骗取投资者的钱财。因此,非法期货根本没有真实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诈骗投资人的犯罪行为。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现在非法期货交易中资金的流转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也是其命门和弱点。因此,投资人受骗后,可以通过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切入点,实现便捷高效的自我救济。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资金通道或结算业务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及时冻结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通道和账户,并督促违规的特约商户返还投资者的资金。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交易场所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风险监测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业务资质和经营范围,不得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同时也要强化支付业务风险监测,防止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被出租、出借、出售,对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要及时上报。因此,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违规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网络支付接口服务,或对于特约商户出租、出借、出售网络支付接口的情况没有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被非法期货交易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存在重大过错。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现重大过错后,有义务及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协助受害投资者进行维权保护。因此,投资者可以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时冻结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通道和账户,并要求其督促相关违规特约商户及时返还投资者的被诈骗资金。


其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维权对象,要求其承担先行赔付或连带责任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上述规定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样适用,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知悉特约商户利用其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第三方支付平台知悉特约商户存在利用非法期货交易诈骗欺诈客户的行为,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的,投资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对投资者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这两条规定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先行赔付义务”的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资金通道或结算业务,受害投资者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先行赔付或连带责任义务,以最大程度挽回部分损失。当然,需要明确的是,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相应责任,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坚决拒绝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切断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流通,以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净化期货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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