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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2022年修订)

作者:期货学院韩谊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浏览: 52232次

 一、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表、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 

  二、期货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报表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监管报表。风险监管报表的数据应当与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的相关数据构成严格勾稽关系。 

  三、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净资本计算表所列项目的含义填列期初、期末金额,各项金融资产期末金额应当与财务报表附表明细数据一致,资产调整项目调整前金额之和应当与财务报表的资产总计相等。 

  四、期货公司在“其他股票”“其他公募基金”“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三项填列数额的,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最后一行备注说明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五、剩余到期期限在5年、3年、2年、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务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剩余到期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次级债务不得计入净资本。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30% 

  六、期货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1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七、次级债务附带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期货公司应当以投资者可执行选择权的时间视为次级债务到期期限确定计入净资本的比例。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对应的次级债务金额,期货公司可继续按照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八、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和结算准备金。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在报表附注中说明,但不得对报表日净资本和结算准备金的金额进行调增。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九、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按客户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其中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按其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十、期货公司及子公司按照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业务收入一定比例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并按照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非结构化资产管理业务及结构化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两者相加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管理费及提取的业绩报酬,收入金额以近三个年度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业务开展不足三年的以开展至报告期年度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业务开展不足一年的以截至报告期累计收入为基础计算。资产管理产品规模按照受托资金余额与净值孰高计算。 

  十一、资产管理子公司净资本可以抵扣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但抵扣金额不得超过以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数据为基础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期货公司以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净资本抵扣风险资本准备的,应当向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资产管理子公司财务报表及净资本计算表(参照期货公司)。 

  十二、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系数为:连续三年A0.7,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为ABCD类分别为0.80.912。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在我会或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当月启用新评价结果计算。 

  十三、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通过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FISS)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及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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