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各会员单位:
为了适应期货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修订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五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籍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协会在收到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决定。申请入会的机构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入会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通知其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会费缴纳、领取《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证书》、协会会员信息管理平台账号等手续。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条 会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二)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派生的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被依法注销的;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三)被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会员退会的;
(五)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在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及时填报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七)设立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八)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十)受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处理;
(十一)受到期货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处分;
(十二)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会员变更联络员或其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协会对会员的自律性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警示、纪律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会员为协会或期货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表彰。
协会表彰会员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惩戒: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协会可以给予其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
协会给予会员批评警示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协会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联系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