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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委托理财”名义对敲转移资金的警示函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3-06-26 | 浏览: 31226次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期函〔201338

关于以“委托理财”名义对敲转移资金的警示函

各会员单位:

近期,期货市场发生多起以“委托理财”名义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违法违规案件。违法犯罪分子以委托理财的幌子骗取受害人的账号和密码,进而通过对敲转移他人资金,涉案金额较高,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各会员单位应及时警示客户高度警惕“委托理财”的潜在风险。

一、案例简介

客户赵某年初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钱某,并经由钱某将账户委托孙某操作。委托后不久, 赵某账户和孙某账户就在某远期不活跃合约上多笔对敲。其中,孙某的账户以较低的价格从赵某账户买入期货合约,又以较高的价格将期货合约卖给赵某账户,造成赵某账户内资金亏损一空,而孙某的账户在巨额盈利后立刻出金。案发后,孙某无法联系,受害客户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委托理财”风险剖析

(一)以“委托理财”名义对敲转移资金

对敲交易指的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的互为对手交易,是期货市场典型的违规交易行为。以“委托理财”名义对敲转移资金,是指受托人替委托人操作期货账户时,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对敲交易转移委托人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犯罪分子对敲转移资金的方式是:违法犯罪分子在操作受害人的期货账户时,利用其控制的另一个账户,以较低的价格从受害人的账户中买入某期货合约,再以较高的价格将期货合约卖给受害者,造成受害人账户亏损,违法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盈利,然后将资金从其控制的盈利账户出金,从而实现盗取受害人资金的目的。

(二)原因剖析

由于期货市场客观上存在不活跃的期货合约,实行T+0交易机制和保证金的杠杆交易,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在掌握受害人账户密码的情况下,可在较短时间、使用较少资金完成整个犯罪行为,非法获利。

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不熟悉期货市场的运行机理,认为只要自己控制住资金调拨权,自己最多只需承担投资损失,受托人只有在盈利的情况下可分享利润,没有获取委托人利益的手段,殊不知受托人可以通过在不活跃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快速地转移账户资金,从而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受托为投资者操作账户后,利用委托人账户密码进行对敲交易转移委托人账户内资金。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了期货市场法律,也涉嫌刑事犯罪。

三、启发和警示

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多在异地通过互联网实施对敲行为,盈利后从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极快,侦破难度较高。

违法犯罪分子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前提是掌握受害人的期货账号和密码。对此,应提醒投资者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交易密码管理,注意账户委托他人交易的风险,切勿将账户委托给网络上认识的陌生人或所谓“投资理财专家”操作。如投资者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他人对敲,应尽快修改交易密码,然后及时向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3521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3522日印发

打字:韩梦婷             校对:陆洁             共印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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