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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汇编(2014)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4-11-14 | 浏览: 30043次
案例一:假冒合法机构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并以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营销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
案例简述:
投资者张某在某网站证券投资栏目中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 %涨停”、“私募拉升5只黑马”、“看明日10只涨停股”。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某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是全国规范类券商”,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注册地是上海。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
张某拨打了网站上的联系电话,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实力很强,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接着陈某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抓住的涨停机会,并承诺15个交易日可以获利100%。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的个人账户汇了服务费8000元,同时也收到对方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不料却连连下跌,损失惨重。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电话联系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并无法登陆网站。
手法分析:
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网站,包括冒用合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设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网站,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名称设立的网站等,或者以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客户,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不法分子往往声称公司是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并刊登了各类虚假的资质证书。通常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活动,要求投资者支付一笔会员费,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一旦投资者上当汇款,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投资网站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投资者风险提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登录非法网站、不要与其联系、更不要轻易将所谓会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汇入其指定账户,特别是个人账户。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
投资者准备进行证券投资时,应该首先了解哪些证券公司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及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网址。此外,自2012年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已经定期公布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投资者也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如果遇到有假冒、仿冒证券经营机构网站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举报。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三)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案例二:通过冒用合法证券公司网站,诱导投资者非现场开户,盗取投资者信息。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设立植入木马程序的非法网站,并引诱投资者进行网上开户,以此获取客户资料及账户信息。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冒用合法证券公司网站,或诱导投资者通过第三方网站链接登录合法证券公司网站,盗取相关信息。
案例简述:
投资者张某看到股市回升,打算开立证券账户,由于周围没有柜台网点,他决定采用网上开户的方式。张某在某博客上看到某第三方网站关于开立证券账户的优惠信息:通过本网站进行证券账户网上开户,证券交易每笔手续费返还50%。该第三方网站上设置了国内部分知名券商的网上开户链接,并有数百条开户记录,以及多达千余条的用户好评反馈,形式与返利网站类似。为了获得手续费的返还,王某通过这种形式办理了网上开户业务。一周后,张某发现其证券账户下购买的股票和留存的现金都被盗取,张某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手法分析:
警方调查后发现,该第三方网站利用返利名义吸引投资者通过该网站链接,登录仿冒证券公司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通过植入的木马程序远程控制开户人王某的电脑,窃取了其账号、密码、电子证书,从而转账套现。
投资者风险提示:
开立股票账户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办理。进行现场开户时,账户开立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在股市交易时间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和资金卡,开户前需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测评。个人开户需签订一系列开户文本,开户文本一式两份,主要包括:《开户申请表》、《风险提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自助/电话委托交易系统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第三方存管客户协议》等,须由客户认真阅读后填写并亲自签名。如指定有代理人的,还须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自2013年4月起,投资者可以进行股票账户的非现场开户,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账户的非现场开户时须准备的证件和文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正常使用的手机,配备有摄像头,能够上网的电脑等。投资者必须确定是直接通过正规的证券公司的网站进行开户,在网上开户时,须上传身份证照片正、反面图像,并拍摄本人头像照。按照规定,投资者申请开户还必须和公司网上开户见证人员通过网上视频进行实时视频见证,见证过程中见证人员将对投资者上传证件资料和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并对见证视频进行录像。之后是申请数字证书,开立资金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在进行非现场开户时,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官方网站办理,避免通过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合法机构网址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此外,应避免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办理网上开户,谨防木马程序等软件对用户名、密码和电子证书的窃取。投资者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和仿冒网站获取个人相关账户信息。防止上述情况的做法包括:使用安全令牌;使用私人电脑,并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不轻易泄露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参考法规: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其公司网站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不得利用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作为网上开户的身份认证工具。
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开户代理机构网站,按要求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数字证书记载的投资者信息与投资者开户申请表填报的投资者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审核开户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数字证书应在确认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基础上发放。本公司数字证书的颁发及使用等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采取网上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网上开户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的开户申请;
(二)证券公司接受客户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
(三)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网上开户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与客户明确约定网上开户方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十五条【投资者教育】会员单位应将“整非”宣传教育纳入投资者教育环节中,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客户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典型特征,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案例三:冒充专业人员或专家免费荐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冒充专业人员或以专家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
2012年,投资者张某向某证券公司反映该公司员工“陈某”涉嫌代客理财诈骗,要求协助查明情况。根据张某描述,其看到某网站视频节目“涨停最前线”,受邀嘉宾“陈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张某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指导其操作股票,并向她提供了投资顾问“陈某”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在“陈某”的指导下,张某股票亏损严重,随后“陈某”表示可以帮助其进行大宗交易,每月收益30-35%,因此张某分别汇款22500元、50000元至“阎某”指定账户,但一直未获得任何收益,而且股票已亏损10余万元。后来,张某与“陈某”无法取得联系,希望陈某所在证券公司能够协助查询相关信息,并赔偿损失。经核实,张某提供的陈某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确为该证券公司员工,但该员工从未参加“涨停最前线”节目,也不认识张某,更没有任何代客理财的行为,与张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的收款人也没有任何关系,系不法人员盗用其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诈骗。随后该证券公司将此情况向张某进行了解释,并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手法分析:
该案例为不法分子冒充证券从业人员,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或对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骗取投资者钱财的案例,投资者一旦上当,不法分子便销声匿迹,投资者被骗的钱财也难以追回。我们告诫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人员”或“专家”所说的高额回报和收益承诺,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确认专业人员执业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其执业注册信息及本人照片,也可以向其所在机构先进行核实。
投资者风险提示: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投资咨询机构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通过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活动,投资者要自觉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参考法规: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二、《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就其资料真实情况向当地证监局核实。在节目中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第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三、《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严格把关,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等情况,并在节目中进行公示。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
 
 
案例四: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
张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一日,张某在其QQ上收到信息,营销其加入某证券投资QQ群,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QQ群。不久,该QQ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张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张某通过该软件略有获利。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张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1万元的会员费。张某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决定缴纳会员费并投入10万元,使用对方“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进行操作。不久,张某亏损了2万元,加上1万元的会员费,平日里谨慎的张某因一时贪念就损失了3万元。
手法分析:
荐股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让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推出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不法分子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的“神奇”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有的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要做好股票,就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
投资者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正式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参考法规:
一、根据《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荐股软件”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三、(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五、《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国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五、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广告,公开招揽客户及委托理财。
案例简述:
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张某进入证券市场的时间不长,总觉得自己对股票的买卖时机把握得不好,近期更是连续亏损,心情郁闷。一日,在浏览某财经网站论坛时,无意中发现某投资公司推出专门针对新手的“保姆式委托理财服务”,投资者只需签订“理财协议”,并将资金交给投资公司,无需自己管理,即可享受高额的固定年收益。
经某在高额收益的诱惑下,与该投资公司签订了“理财协议”,并将20万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一年来,张某每月均收到投资公司关于理财收益情况的信息。当张某认为收益达到预期,并决定收回投资款及收益时,却无法联系上该投资公司。经查证,该投资公司提供的所谓“保姆式理财服务”纯属子虚乌有,每月账单信息均系编造,20万投资款已被该投资公司全部卷走。
手法分析:
不法分子往往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委托理财,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会与不法分子签订所谓的“委托理财协议”。这些非法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汇款后,就变更公司名称或电话号码,消失的无影无踪。导致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
投资者风险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进行股票投资。目前,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投资者缺少证券投资知识,对法规不了解等特点,冒充所谓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以“高额收益”、“利润分成”“稳赚不赔”等方式诱骗投资者将资金全权委托给他们,骗取投资者财产。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并遭受经济损失。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案例六: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各种名目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名义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非法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
案例简述:
2011年,投资者张先生因为经不住代理商某投资理财公司工作人员的诱惑,开通了湖南沃赢商品交易所的电子现货交易账户。一开始某投资理财公司向张先生提供行情非常准确,之后,其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有一波大的行情,要张先生全仓买进操作。因为担心风险,张先生起初没有完全听从对方的意图。后来,张先生的心理防线被攻破,按照某投资理财公司人员的指令全仓买进,然而在对方看完张先生的成交单截图之后,行情立马反走,而且无法止损,几分钟时间,张先生的资金所剩无几。直到此时,张先生方才大梦初醒,眼看着自己3 万多元的资金凭空消失却无计可施。
手法分析:
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名义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夸大宣传,招揽客户,通常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不法分子可以控制控制走势,一开始会让投资者获得一定的盈利,在攻破投资者心理防线加大投资后,行情立马变脸,且平仓操作不能正常执行,致使客户在这种高杠杆的交易中大额亏损。
投资者风险提示:
目前现货市场交易监管较为混乱,投资者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进行交易,防止上当受骗。
参考法规: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案例七:通过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股协议等方式,非法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和微博等新兴媒体,借用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的名义,通过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股协议等方式,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甚至借用新能源开发、科技创新的名义,编造公司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网络平台和微博等新兴媒体,借用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的名义诱导投资者。
案例简述:
2007年,某投资公司以恒迪公司即将在英国AIM市场上市为幌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公开劝诱投资者认购自然人翟X持有的恒迪公司股权。为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外衣,以逃避监管和打击,采取先由恒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自然人翟X再行委托的方式大肆从事非法股权场外转让交易。截至2007年6月2日,德阳地区有17人购买了4.4万股恒迪公司股份,涉及资金18.26万元;绵阳地区173人购买了63.7万股,涉及资金226万元;南充地区投资者购买了8.2万股,涉及资金34.4万元,具体人数不祥。 
手法分析:
该案例为不法分子虚假或夸大宣传回报利润,通过售卖权益份额、签订持股协议等方式,非法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骗取投资款项。
投资者风险提示:
这些“海外上市”企业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并不规范。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公司往往采取将众多投资者挂靠在大股东名下的做法进行转让,唯一的凭证就是公司发给投资者的股权证。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要以股权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并且要通过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进入股东名册,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仅凭公司股权证来来确认股东身份,实质上相当于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股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私募行为,而这些“股东”的权益也是得不到保证的。
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广告、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投资者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如果没有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就可判别是非法发行股票。同时,投资者还要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投资者应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千万不要相信任何“高额回报”,投资股票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当投资者遇到判断不清的问题时,可及时向当地证监部门咨询,也可以拨打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咨询。
参考法规:
一、《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 公开方式。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八:通过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期货。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期货。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通过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
案例简述:
2007年11月1日,张华与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张华用现金112.4万元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两笔资金共同存入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供张华投资股票,风险由张华自负。抵押期限为6个月,抵押期内,张华不能买卖ST股票和权证,并保证专用账户内资产不低于150万元,否则典当行有权强行平仓。张华须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00万元,并按借款额2.4%的标准每月向典当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划入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超额收益归张华所有。
签约当日,张华以银行本票方式将112.4万元交付典当行,典当行向张华出具了收条,并将款项划入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11月5日,典当行出具当票一份给张华,当票载明当物名称为股票,典当金额100万元,典当期限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张华签收当票后,典当行将出借的100万元划入上述双方约定的资金账户内。当天,张华买入“N石油”1.9万股,但当票记载的股票并非张华已经购买的特定股票,张华也没有向典当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备案登记。
11月6日至19日,张华又连续买卖“中国石油”这只股票,累计买入5.21万股,卖出1.19万股。此时的行情是,11月1日,张华与典当行签订《借款协议》当日,上证指数以5914.29点报收,到11月19日,上证指数收盘于5269.82点,前后13个交易日,上证指数跌去644.47点,跌幅达10%以上。之后,虽然出现账户内资产低于150万元的情况,但典当行并未行使平仓权。直到2010年7月29日,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账单显示,该资金账户内股票市值加资金余额总计56.9万余元,资产亏损额为155.4万余元。
手法分析:
股票期货配资指的是配资公司在投资者自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相应的资金供客户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而这种借贷关系实质上类似于“高利贷”。配资公司属于低风险、高回报的经营者。
投资者风险提示:
许多股民都遇到过手头资金有限,无法在股市中大展身手的困扰。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走典当行融资炒股这种歪门邪路。通过合法正规途径一样可以实现“借力打力”,超额回报的效果。投资者可通过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或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而且当下风行市场的分级股票型基金同样有杠杆效果,通过投资其中的激进份额,一样能实现借力杠杆赚钱的效果。但不过任何投资品种都有两面,有机会博取超额收益的同时,也意味着面临超额风险,因此要求投资者具有与之相匹配的高风险承受能力。
参考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一是严把开户关。各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投资者需现场办理开户,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
二是不得从事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应严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客户融资。
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不得与配资公司合谋,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一旦发现期货公司参与配资业务,我会将依法查处。期货公司要保持警惕,积极排查,防止公司网站及其他信息被配资公司利用,一旦发现,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终止。
四是在交易过程中了解到交易账户为配资账户的,各期货公司应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是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配资账户多从事日间交易,各期货公司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其交易行为异常,应及时向我会及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避免其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六是做好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各期货公司应将防范期货配资纳入到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期货投资者明示期货配资活动的危害和风险,增加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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