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
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
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
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
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 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
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
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
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
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
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2014 年10 月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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