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金所股指期货风险管理的制度主要有:
(1)保证金制度;
(2)涨跌停板制度:
(3)持仓限额制度;
(4)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5)强行平仓制度;
(6)强制减仓制度;
(7)结算担保金制度;
(8)风险警示制度。
2.保证金制度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这是与目前我国股票交易的一个重大差别,股指期货交易也因此比股票交易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假定保证金比率为12%,在不考虑手续费等费用时,理论上投入12万元就可以进行一手合约价值为120万元的交易(仅仅是理论上,实际交易中不可取),如果期货价格上涨10%,对于多头来说,可以盈利12万元,收益率为100%;但对于空头来说,收益率为-100%,即投资者的保证金被全部亏掉,这就是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风险。当价格出现较大的不利变化时,如果不及时止损,投资者权益甚至可能出现负值。所以,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投资者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
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4.限仓制度
为了防止和打击操纵市场行为,除了合理设计期货合约、完善保证金制度以外,实行限仓制度十分必要。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限仓是指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不允许超量持仓。如果投资者在多个经纪商处开户,则要将该投资者在各账户下的持仓合并计算。
对于确实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或风险管理的投资者,可以向中金所申请豁免持仓限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要求。
限仓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应根据中金所正式公布的规定为准,会员及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持仓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中金所可强行平仓。
5.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中金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包括投资者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中金所报告。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中金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同时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要求达到中金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中金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是指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交易所对会员、投资者的持仓予以强制性对冲以了结部分或全部持仓的行为。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为开市后第一节,即上午交易时间。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中金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在不同账户间的执行顺序: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
(1)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而被强行平仓时。
①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②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③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持仓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2)持仓超过限仓规定而被强行平仓时。
①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
②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③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投资者如何有效管理资金以防止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价格的微幅变动都会引起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的变化。如果资金管理不善,可能会出现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不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的情况,此时投资者的持仓就可能被强行平仓。有时即使大方向看对了,也可能因资金管理不善、在获取盈利之前被强行平仓而蒙受较大的损失。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切忌满仓操作,投入交易的资金一般不要过半,最好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以便为行情波动时可能追加保证金留有余地。
7.强制减仓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说明中,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单边市涨停(跌)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中金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即,中金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在该说明中还对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强制减仓做了说明,是指在收市后,将已在交易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价。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8.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中金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引进结算会员共同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中金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中金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结算担保金的分类、计算及分担方法都作了说明。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中金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测算出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担保金总额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保证金的8%。
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结算会员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大于其结算担保金余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金所指定银行的结算担保金账户补交差额部分;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小于其结算担保金余额,且大于其基础担保金数额的,中金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担保金余额与分担结算担保金的差额部分划至结算会员账户;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小于基础担保金部分的,中金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担保金余额与基础担保金的差额部分划至结算会员账户。
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随时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时间。
结算担保金如何使用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结算担保金的使用规则作了规定:
(1)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2)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3)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都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依上述条款使用时,结算会员分担的金额以其所缴存的结算担保金为限,其分担比例为该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
9.风险警示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中金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金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中金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中金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中金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中金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投资者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中金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中金所,经中金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中金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中金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持仓有较大风险的,中金所有权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金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不按中金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中金所调查的;经查实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中金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中金所对相关会员或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中金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金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中金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