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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通期货FOF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公告

作者:道通资产管理 | 发布时间:2021-04-12 | 浏览: 30835次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道通期货FOF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已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为更好地为该计划投资者服务,我公司根据《道通期货FOF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四】节第【一】款的约定对该计划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截止2021年4月12日,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已签署《道通期货FOF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补充协议一》,变更即日起生效。

本次变更内容如下:

“一、变更原合同第八节,第(二)款,第一段

原合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临时开放日除外),封闭期结束后当月和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资产管理人有权在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形时设定临时开放日,若增加临时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通过邮递、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微信、QQ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资产委托人告知临时开放事项,并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如有)及资产托管人。”

变更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临时开放日除外),封闭期结束后当月和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第三个周五开放申购和赎回。资产管理人有权在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形时设定临时开放日,若增加临时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通过邮递、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微信、QQ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资产委托人告知临时开放事项,并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如有)及资产托管人。”

二、变更原合同第五节,第(五)款

原合同为:

“债权类: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债券逆回购、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分级基金B类份额除外);

股权类: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分级基金B类份额除外);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

现金类:包括现金;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含新三板股票(仅限精选层)和交易所上市交易大公募债的私募基金】、其他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如底层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包含本计划投资范围未列入的投资标的,但底层资管产品的实际投向并不包含此类标的,不属于投资范围超标。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变更为:

“债权类: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股权类: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优先股和普通股(包括二级市场和线上及线下申购的股票)、沪港通、深港通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融资融券、转融通、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合约、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存托凭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等 ;

现金类: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 

ABS类: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

公募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含股票(包括A股股票、沪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及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和交易所上市交易大公募债的私募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其他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如底层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包含本计划投资范围未列入的投资标的,但底层资管产品的实际投向并不包含此类标的,不属于投资范围超标。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本计划管理人在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合约股票期权、银行理财等投资前,需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认,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三、变更原合同第十一节,第(二)款,第一到六段

原合同为:

“本计划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权类: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债券逆回购、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分级基金B类份额除外);

股权类: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分级基金B类份额除外);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

现金类:包括现金;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含新三板股票(仅限精选层)和交易所上市交易大公募债的私募基金】、其他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变更为:

“本计划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权类: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股权类: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优先股和普通股(包括二级市场和线上及线下申购的股票)、沪港通、深港通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融资融券、转融通、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合约、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存托凭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等 ;

现金类: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 

ABS类: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

公募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含股票(包括A股股票、沪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及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和交易所上市交易大公募债的私募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其他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本计划管理人在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合约股票期权、银行理财等投资前,需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认,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四、变更原合同第十八节,第(三)款,第二到七段

原合同为:

“本计划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权类: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债券逆回购、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分级基金B类份额除外);

股权类: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分级基金B类份额除外);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

现金类:包括现金;

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含新三板股票(仅限精选层)和交易所上市交易大公募债的私募基金】、其他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变更为:

“本计划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权类: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股权类: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优先股和普通股(包括二级市场和线上及线下申购的股票)、沪港通、深港通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融资融券、转融通、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合约、沪深交易所发行及上市的存托凭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等 ;

现金类: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 

ABS类: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

公募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份额、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含股票(包括A股股票、沪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及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和交易所上市交易大公募债的私募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其他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本计划管理人在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合约股票期权、银行理财等投资前,需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认,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本计划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时,托管人根据该笔投资时投资管理人提供的底层资产实际投向相关说明进行指令审核,如底层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包含本计划投资范围未列入的投资标的,但底层资管产品的实际投向并不包含此类标的,不属于投资范围超标。划款之后底层资管产品的实际投向由投资管理人负责监控,若超出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管理人应当要求子基金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否则应赎回子基金相应份额。”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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