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3〕7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3年清明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3年4月2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6%,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
2013年4月8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各品种自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