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道通期货
大商所发〔2013〕93号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无成交合约结算价确定机制,避免无成交合约价格出现较大偏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关于无成交合约结算价和收盘价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3年4月15日开始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