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今年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的精神,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四个期货合约进行了修订。上述阴极铜、铝、锌、铅合约修订案已经本所第二届理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
为使新、旧合约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
本次修订后四个期货合约自我所阴极铜、铝、锌、铅连续交易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修订案
2.《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修订案
3.《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
4.《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修订案
(附件正文请见本所会员服务系统和本所网站。)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1
《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修订案
交易品种 | 阴极铜 |
交易单位 | 5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0元/吨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
合约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其中主成份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 替代品: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 或符合BS EN 1978:1998中A级铜(Cu-CATH-1)规定。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易手续费 |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CU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阴极铜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1号标准铜(Cu-CATH-2)的各项规定,其中主成分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
(2)外型及块重。可用于交割的阴极铜应为块状,每块重量不小于15公斤,中心部位的厚度不小于5毫米。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2%。
(4)每一仓单的铜,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阴极铜,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阴极铜,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A级铜(Cu-CATH-1)可替代交割。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
修订案
交易品种 | 铝 |
交易单位 | 5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5元/吨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
合约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铝锭,符合国标GB/T1196-2008AL99.70规定,其中铝含量不低于99.70%。 替代品:1、铝锭,符合国标GB/T1196-2008 AL99.85,AL99.90规定。2、铝锭,符合P1020A标准。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易手续费 |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AL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铝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铝,其铝含量、杂质含量和其他各项规定必须符合国标GB/T1196-2008AL99.70的规定。
(2)形状及重量。交割的铝应为锭,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进口铝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铝,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
修订案
交易品种 | 锌 |
交易单位 | 5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5元/吨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
合约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锌锭,符合国标GB/T470-2008 ZN99.995规定,其中锌含量不小于99.995%。 替代品:锌锭,符合BS EN 1179:2003 Z1规定,其中锌含量不小于99.995%。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易手续费 |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
最小交割单位 | 25吨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ZN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锌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锌,必须符合国标GB/T 470-2008ZN99.995的各项规定,其中锌含量不小于99.995%。
(2) 外型及块重。交割的锌应为锭,国产锌的每块重量为18-30公斤之间。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锌,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锌,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锌,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附件4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
修订案
交易品种 | 铅 |
交易单位 | 5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5元/吨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
合约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标准品:铅锭,符合国标GB/T 469-2005 Pb99.994规定,其中铅含量不小于99.994%。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最小交割单位 | 25吨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PB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铅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个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符合国标GB/T 469-2005 Pb99.994规定,其中铅含量不小于99.994%。
2、外型及块重。交割的铅应为锭,国产铅的每锭重量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3、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铅锭,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铅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注: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