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4〕1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4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4年1月29日(星期三)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铁矿石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6%和8%;鸡蛋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8%;焦炭和焦煤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7%和9%;胶合板和纤维板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8%和10%。
2014年2月7日(星期五)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焦炭和铁矿石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鸡蛋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8%,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纤维板和胶合板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