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4〕5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4年清明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自2014年4月3日(星期四)结算时起,焦炭、焦煤和铁矿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5%和7%。
2014年4月8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焦炭、焦煤和铁矿石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其他上市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