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5〕33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5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5年2月16日(星期一)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玉米淀粉、棕榈油、豆油、铁矿石、焦煤和焦炭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8%;将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的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7%和10%;鸡蛋、纤维板和胶合板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除鸡蛋、纤维板和胶合板)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