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5〕23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5年国庆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将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油、棕榈油、豆粕、玉米、玉米淀粉、焦煤、焦炭、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6%和8%;将铁矿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7%和9%;鸡蛋、胶合板和纤维板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2015年10月8日(星期四)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铁矿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5%和6%;其余各品种(除鸡蛋、纤维板和胶合板)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另外,为了使会员单位更明确2015年国庆节期间夜盘交易的时间,现提示如下:
9月30日(星期三)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10月8日所有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10月8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关于夜盘交易的其他各项规定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夜盘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