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说明;
(三)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期货公司会员担保企业套期保值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申请套期保值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套期保值申请应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之前提出(不含该交易日),交易所不再受理逾期提出的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根据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套期保值历史交易和交割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十一条 自收到套期保值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交易所审批套期保值由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进行。
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及市场监察部、交割部、结算部、法律事务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未超出持仓限额的套期保值交易无需审批,按正常投机持仓对待。
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时,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交易所强制减仓的,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适用相同原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审批套期保值时知悉会员或客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因交易所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会员或客户商业秘密泄露的,按国家法律及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