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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9-06-28 | 浏览: 64742次

(2017年12月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27日(2018)第15号公告发布实施;2018年9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11日〔2019〕25号公告发布,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提供延伸服务,保障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英文名称为ZCE Integrated Services Platform,缩写为ZISP)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平台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平台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二章参与主体

第四条 非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平台业务。客户开户时,须签署开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客户参与平台业务,应按要求办理交易所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认证证书,用于登录客户端、进入协商交易、电子签章等环节的身份认证。

第六条 客户直接通过平台注册开户。客户开户时,交易所可委托期货公司提供协助。

第七条 客户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平台业务的认知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平台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八条 交易商是交易所认可的为平台业务提供报价服务的机构客户。

第九条 客户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报价业务,报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健全的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备开展报价业务的技术条件;

(四)具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和业务经验;

(五)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交易商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报价,并享有进入机构群组、管理客户群组、费用减收等权利。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平台业务种类包括仓单交易、基差贸易、仓单质押式回购、仓单竞拍、场外期权、商品互换以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种类由业务指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平台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协商交易。交易所根据各业务特点和市场需求,实行一种或多种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平台对客户的交易、结算指令进行前端资金检查,资金不足的,客户的指令无效。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在公开报价板进行,由交易商等客户提供公开报价,其他客户选择全部或部分挂牌数量点选价格成交。

第十五条       协商交易在平台提供的通讯软件(英文名称为ZCE Instant Messaging,缩写为ZIM)上进行,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合约标的、数量、价格等交易条款,达成交易。

第十六条       客户发送交易指令后,未成交的部分可以撤销。

第十七条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可以参与平台结算业务,为交易所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存放客户的平台业务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九条       交易所直接对客户结算。客户应当按要求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通支持资金实时划转的金融服务,用于办理银行账户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的出入金业务。

客户当日可出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客户当日可出金额=期初资金+当日入金-当日出金+当日收入-当日支出-冻结资金-浮动亏损等。

第二十条       平台结算方式包括双边约定清算、双边指令清算等。交易所根据各业务特点和市场需求,实行一种或多种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双边约定清算由交易所根据双方认可的清算规则,进行交易保证金冻结和释放、资金划转和交收办理等,交易所不承担履约担保责任;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双边指令清算由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共同确认的指令,进行交易保证金冻结和释放、资金划转和交收办理等,交易所不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按日序时登记客户平台业务的开仓、平仓、持仓、交收情况;对客户存入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登记核算客户出入金、盈亏、货款、保证金、手续费等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备查询,保存年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客户可以通过平台获得交易结算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记载的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五条  客户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交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平台的实物交收,采用仓单交收和现货交收两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仓单交收是指卖方将在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收的交收方式。

第二十八条  现货交收是指卖方通过将现货商品交付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收的交收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实物交收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买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在平台登记开具发票所需的具体信息。

第三十条       采用仓单交收的,卖方应在仓单过户后7个交易日内(不含当日),提交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交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违约金从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

违约金比例比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货交收的,发票开具时间、批次等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对发票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或未拒绝的,视为确认。买方确认后,交易所划转对应金额的剩余货款给卖方。

第六章违规、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规行为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取消参与资格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

(一) 违反客户适当性有关规定的;

(二) 未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相关费用的;

(三) 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信息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平台上发生涉嫌利用交易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等异常交易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客户说明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交易所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资金或完成实物交收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客户频繁违约或严重违约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第三十七条  客户发生违约、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将相关信息记入平台诚信数据库。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对平台交易信息拥有专属权益,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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