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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3-07-10 | 浏览: 28239次
各会员单位:
  为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高市场效率,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多样化的交易模式,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对套利交易定义、增加持仓额度、保证金优惠和市场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现将具体实施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将于7月12日(星期五)结算时起正式实施。
  二、套利保证金收取标准
  套利保证金标准=Max[买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卖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
  交易期间,通过套利交易指令进行的委托,其交易保证金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套利保证金标准收取。
  结算时,交易所以交易编码为单位,按照先跨期后跨品种的顺序,对各合约持仓进行组合。具体组合原则为:不同合约间,按照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组合;同一合约上的同方向持仓,按照后开先组的原则进行组合。同一合约对锁持仓参照跨期套利持仓管理。
  套利持仓平仓时,交易所先返还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再收取套利持仓中未平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三、套利保证金标准公布方式
  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套利组合方式和套利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详见网站通知/提示-交易参数提示-套利保证金优惠参数,网址:
  
http://www.dce.com.cn/PublicWeb/MainServlet?action=Pu00404_result
  每日结算后,交易所也会将套利持仓组合结果及相应的保证金收取标准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会员。
  交易所实施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后,如果会员结算系统支持套利保证金收取业务,可根据正常结算流程核对结算报表。如果会员结算系统尚不支持套利保证金收取业务,可以参照会员服务系统“每日报表-交易保证金查询”来查询未实施套利保证金优惠的情况下应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以便于会员单位核对数据。
  四、套利持仓违规管理
  每日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第一节自行平仓。未平仓或平仓后仍未符合规定标准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并在结算后恢复开仓权限。因价格涨跌停板、异常情况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第一小节完成平仓的情形除外。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累计2个以上(含2个)交易日出现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交易所将自下一交易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五、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套利交易管理业务联系人:
  徐毅  0411-84808609  付瑛雯  0411-84808572
  清算业务联系人:
  李虎  0411-84808652
  技术业务联系人:
  范嵩 0411-84808446   付东海 0411-84807180
  特此通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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