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五条 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0% |
第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比例。
黄大豆1号、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10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100万手<N≤1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150万手<N≤200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N>200万手 | 合约价值的11% |
黄大豆2号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50万手<N≤6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60万手<N≤70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N>70万手 | 合约价值的11% |
豆粕、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 ≤1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150万手<N≤20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200万手<N≤2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N>2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11% |
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 ≤8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80万手<N≤10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100万手<N≤120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N>120万手 | 合约价值的11% |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4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40万手<N≤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50万手<N≤60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N>60万手 | 合约价值的11% |
焦炭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 ≤25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25万手<N≤3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30万手<N≤35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N>35万手 | 合约价值的11% |
焦煤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25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N>25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铁矿石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8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N>8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鸡蛋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8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N>8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纤维板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保证金比例(元/手) | |
N≤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N>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胶合板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量(N) | 交易保证金比例(元/手) |
N≤16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N>16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聚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 ≤10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N >100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第二十二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不同的限仓要求:
(一)焦炭、焦煤、鸡蛋以外品种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期间,当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焦炭、焦煤、鸡蛋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二)各品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期货公司会员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当各品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五条 各品种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品种 |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 期货公司会员 |
黄大豆1号 | 单边持仓≤2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25% | |
黄大豆2号 | 单边持仓≤1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100,000 | 单边持仓×25% | |
豆粕 | 单边持仓≤2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25% | |
玉米 | 单边持仓≤2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25% | |
豆油 | 单边持仓≤1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100,000 | 单边持仓×25% | |
棕榈油 | 单边持仓≤5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50,000 | 单边持仓×25% | |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 单边持仓≤1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100,000 | 单边持仓×25% | |
聚氯乙烯 | 单边持仓≤2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25% | |
焦炭 | 单边持仓≤5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50,000 | 单边持仓×25% | |
焦煤 | 单边持仓≤8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80,000 | 单边持仓×25% | |
铁矿石 | 单边持仓≤2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25% | |
鸡蛋 | 单边持仓≤15,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15,000 | 单边持仓×25% | |
纤维板 | 单边持仓≤16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160,000 | 单边持仓×25% | |
胶合板 | 单边持仓≤6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60,000 | 单边持仓×25% | |
聚丙烯 | 单边持仓≤200,000 | 不限仓 |
单边持仓>200,000 | 单边持仓×25% |
第二十七二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对超过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不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客户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九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二十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三十一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客户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二十九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见附件32),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
第三十三三十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见附件43),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
第三十九三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八三十五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属第三十八三十五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八三十五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
2. 属第三十八三十五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既有投机持仓超仓也有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先投机持仓后保值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
若既有客户投机持仓超仓也有会员投机持仓超仓,则按先客户投机持仓后会员投机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若多个会员投机持仓超仓,则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若期货公司会员投机持仓超仓,按会员投机持仓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及其客户的投机持仓数量确定客户的强行平仓数量。若期货公司会员及其客户投机持仓同时超仓,则先对投机持仓超仓的客户强行平仓,再按期货公司会员投机持仓超仓的方法强行平仓。若客户投机持仓超仓,则对客户超仓的投机持仓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持有投机持仓,则按该客户投机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期货公司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投机持仓超仓,则按客户投机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若既有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也有未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则先对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强行平仓。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的,则按交易编码保值持仓超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强行平仓。未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的,则对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的保值持仓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持有保值持仓,则按该客户保值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期货公司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未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强行平仓。
3. 属第三十八三十五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八三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
第四十四四十一条 除第三十八三十五条第(三)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五条第(三)项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相应的会员或客户承担,盈利计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会员或客户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平仓盈亏有关规定计算。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 客户编码 | 合约代码 | 买持仓量 | 卖持仓量 | 建仓时间 | 持仓占用保证金 | 可动用资金 | 持仓客户数量 | 预报交割数量 | 申请交割数量 | 持仓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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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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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意见 |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交易所 意见 |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