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条 套期保值实行资格认定和额度管理制度。按照合约月份的不同,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最后一个第九个交易日)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
第十一条 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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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截止日为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第十三条 ……
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申请人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数量与该品种临近交割月份投机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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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于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进行审核,并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