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条 ……
按照合约月份的不同,套利交易可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第九个交易日)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
第八条 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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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仅适用于申请合约。
第九条 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截止日为套利持仓中近月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第十条 ……
交易所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合约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数量、申请合约价差是否背离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第十一条 对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于套利持仓近月合约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进行审核,并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