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修正案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
第四章 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时间为前一自然日21:00至当日2:30(周一夜盘交易时段为上周五的21:00至周六的2:30);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00。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会员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
第三十九四十一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夜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交易时段不再集合竞价。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开盘集合竞价在日盘交易时段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集合竞价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本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三章日常结算
第四十六条交易所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正常情况下,会员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前提出的书面、电子等方式入金申请,交易所将于当日闭市前完成会员入金业务,会员在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后提出的书面入金申请,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完成会员入金业务;会员应在每个交易日15:10之前提出书面、电子等方式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于当日15:10后集中办理会员出金划转。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办理出入金业务时间顺延。
夜盘交易小节,交易所不受理出金申请、不办理出金业务。
第五十一条会员每天日应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十二条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不迟于第二天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夜盘交易小节,交易所不受理有价证券充抵和解除充抵的业务申请、不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细则中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本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交割及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货单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和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