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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作者: dotoqhxy | 发布时间:2013-03-26 | 浏览: 3016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八条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九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交货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十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入库检验

(一)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第十二条 货主监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核

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金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金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前,交易所则在该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后,交易所则在后一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仓单生效的交易日为仓单生效日。

第十四条 出库

(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该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

(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交割金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四)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五)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仓单将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金库自行协商结算。

第十五条 受理质量数(重)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重)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提货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重)量异议的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若质量数(重)量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提货方承担。若数(重)量或质量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四章 交割品

第十六条 交割单位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数量应当是3000克的整倍数。

第十七条 交割品级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

(一)国产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

(二)进口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每一张仓单的金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第二十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第二十一条 每块金锭溢短、磅差标准

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第五章 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二十二条 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交易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算。

金锭纯重=金锭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第二十三条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第二十四条 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

(一)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

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重量(纯重)×交割结算价。

(三)交割发票:交割时统一开普通发票。

(四)交割发票流转:由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票给交易所,交易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并向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 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六条 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所留存。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或提单等的交换行为。

未到期黄金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条 期转现适用于交易所黄金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三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章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条 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0.06元/克的交割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调运费

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负责各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 交割违约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八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就交收的金锭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毛重”是指金锭(不含包装)的重量,“纯重”是指金锭中纯金的重量,纯重=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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