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能源中心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能源中心系依照《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期货市场自律管理职能的法人。
能源中心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能源中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总股本分为等额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上海期货交易所出资人民币49.5亿元,认购股份比例为99%,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股份比例为1%。
第三条 能源中心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International Energy Exchange Co., LTD
第四条 能源中心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1号305室。
第五条 能源中心注册资本由发起人于能源中心设立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足。
第六条 能源中心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能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能源中心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纪委监督。能源中心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能源中心的组织与行为、能源中心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能源中心、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职责
第十条 能源中心的经营范围: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
第十一条 能源中心的职责是: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以及能源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加强对客户交易活动的管理;
(六)制定并实施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开展市场宣传、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
(九)监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十)查处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二条 能源中心发行股份,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三条 能源中心发行的股份,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向现有股东或者境内外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或者其他种类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能源中心可以采用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能源中心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能源中心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能源中心收购本能源中心股份,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能源中心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 能源中心不得接受本能源中心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就其所持本能源中心股份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能源中心股份,自能源中心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条 能源中心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出资比例获取利润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能源中心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能源中心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供证明其持有能源中心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能源中心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能源中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三条 能源中心的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二)依照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能源中心的利益;不得滥用其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能源中心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能源中心股东滥用能源中心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能源中心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能源中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能源中心的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能源中心利益。违反规定并给能源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能源中心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能源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审议批准能源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三)审议批准能源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能源中心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五)决定增加或者减少能源中心注册资本;
(六)决定能源中心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九)审议批准能源中心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一)、(五)、(六)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上述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六条 能源中心对外担保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能源中心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能源中心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首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召开时,能源中心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录音资料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能源中心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三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对能源中心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能源中心的财产;
(二)不得将能源中心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能源中心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能源中心所有。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对能源中心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能源中心赋予的权利,以保证能源中心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能源中心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有可能认为该董事在代表能源中心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一条 能源中心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执行能源中心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能源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能源中心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能源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拟订能源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审议批准能源中心对外投资计划;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七)审议能源中心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八)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九)决定能源中心内部管理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决定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接纳和退出;
(十一)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十二)决定能源中心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十三)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五)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能源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组织能源中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能源中心激励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部分职权授权总经理行使。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奖惩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记录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能源中心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薪酬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职责由董事会规定。
第五十五条 能源中心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能源中心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能源中心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能源中心设总经理1名,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能源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五)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能源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能源中心对外投资计划;
(七)拟订能源中心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八)拟定能源中心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九)拟订能源中心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决定采取强制减仓措施;
(十一)拟订能源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能源中心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能源中心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能源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六十一条 能源中心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能源中心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能源中心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能源中心财务;
(二)监督能源中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能源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能源中心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能源中心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能源中心承担。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八条 监事执行能源中心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能源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基本业务制度
第六十九条 能源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第七十条 能源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全员结算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一条 能源中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能源中心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三条 能源中心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能源中心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四条 能源中心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能源中心法定公积金。能源中心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能源中心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
能源中心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能源中心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能源中心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能源中心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十五条 能源中心的公积金用于弥补能源中心的亏损、扩大能源中心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能源中心资本。
第七十六条 能源中心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能源中心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十七条 能源中心可以收取手续费、信息费等费用。
第七十八条 为保证市场正常运行,防范化解市场风险,能源中心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七十九条 能源中心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能源中心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条 能源中心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第八十一条 能源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专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能源中心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八十三条 能源中心聘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八十四条 能源中心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十五条 能源中心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六条 能源中心董事会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八十七条 能源中心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能源中心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第八十八条 能源中心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八十九条 能源中心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条 能源中心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能源中心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一条 能源中心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能源中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能源中心的,应当依法办理能源中心设立登记。
能源中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能源中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二条 能源中心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二)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能源中心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解散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三条 能源中心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能源中心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能源中心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能源中心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能源中心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能源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十五条 清算程序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能源中心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能源中心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能源中心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能源中心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能源中心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能源中心财产在未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能源中心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能源中心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能源中心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九十八条 能源中心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能源中心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能源中心登记,公告能源中心终止。
第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能源中心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能源中心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能源中心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能源中心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涉及能源中心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能源中心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送:
(一)以专人发送;
(二)以邮件方式发送;
(三)以数据电文发送
(四)以公告方式发送;
(五)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零五条 能源中心发送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零六条 能源中心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均以邮件、数据电文或者专人发送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中心通知以专人发送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能源中心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境内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境外第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数据电文形式送达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日期即视为送达,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被送达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日期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能源中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