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将于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开通连续交易的品种为黄金和白银。此两品种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二、连续交易期间的出入金、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行情系统以及应急处置等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较日盘有所区别,如您已和道通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您决定在连续交易期间参与连续交易或日盘结算时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合约的,您都应充分阅读并理解《道通期货“连续交易”补充协议》。
三、若交易所连续交易规则和期货公司规则发生变化的,您应及时登录交易所网站和期货公司网站查询。
四、连续交易期间,我司仅办理银期转账入金业务。银期转账入金时间为:交易日第一节20:30至次日2:30、次日8:30至15:30;银期转账出金时间为:交易日第一节9:00至交易日结束后的15:30。
五、道通期货公司连续交易期间咨询电话:025-83276920。
本公告和《道通期货“连续交易”补充协议》无法揭示连续交易或持有连续交易品种的所有风险。故敬请您在决定参与连续交易之前,应全面充分了解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连续交易业务规则,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您在连续交易期间参与连续交易或日盘结算时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合约的,均视为您理解、接受并遵守本公告和《道通期货“连续交易”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附件:《道通期货“连续交易”补充协议》---请您详细阅读
道通期货“连续交易”补充协议
甲方: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已和道通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
根据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相关规则,结合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甲方与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开通连续交易的品种为黄金和白银。此两品种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二)日盘是指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的交易时间。
(三)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黄金和白银的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即由前一个工作日的21:00至当日凌晨2:30以及当日上午9:00至10:15组成。
第二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连续交易期间参与连续交易或日盘结算时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视为乙方参与连续交易,乙方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五条 甲方部分老版本的行情和交易系统可能不支持连续交易,乙方应密切关注甲方的通知,及时做好相关软件的更新工作,以免影响乙方的正常交易。
第六条 乙方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结算报告。
乙方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七条 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如乙方在当日结算时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合约,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的连续交易集合竞价前30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使乙方的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经乙方同意且在事先不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因强行平仓产生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持有连续交易品种持仓的,无论是否参与连续交易,连续交易期间品种价格依然会波动,由于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交易所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导致乙方账户的可用资金<0时,乙方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使乙方的可用资金≥0。如乙方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的,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因强行平仓产生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九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若乙方持有连续交易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乙方超量部分进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因强行平仓产生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留存准确、有效的手机号码,如有变动应立即向甲方申请信息变更。在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应保证手机的畅通有效,应承担号码不准确、通讯功能无效、通讯线路不通畅、不及时接听导致无法及时获知甲方发送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各种信息所产生的后果。
第十一条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 乙方在连续交易期间须通过银期转账方式入金,且须采取网上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出现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所示紧急情况,期货交易所调整连续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的,乙方应及时关注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应急信息,以免影响乙方的正常交易。
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规定的可以调整连续交易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交易的情形是:
(1)由于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期货公司不能正常交易;
(2)30%以上在交易所登记在册的参与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在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未能完成整个期货市场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
(3)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发出2日后生效。
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