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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金所修改申报费收取规则及异常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8 | 浏览: 91次

尊敬的客户:

您好!近日中金所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股指期权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中金所发〔2026〕20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股指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中金所发〔2026〕21号)、《关于股指期权实施梯度申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金所发〔2026〕22号)、以及《关于股指期货实施梯度申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金所发〔2026〕23号),股指期货、股指期权相关业务规则自2026年6月1日(星期一)起实施。

修改内容如下:

一、申报费规则修改(股指期货、股指期权)

(一)原申报费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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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2026年6月1日起,申报费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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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梯度申报费按日收取。

(2)信息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报单和撤单各计为1笔。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产生的报单和撤单计入信息量统计。

(3)OTR计算公式如下:

OTR=信息量/有成交的委托笔数-1。

客户在股指期货合约上或股指期权月份合约上有成交的委托笔数为0时,视其为1计算OTR。

(4)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按照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下产生的信息量比例,确定其在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处的申报费。

(5)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信息量、OTR合并计算,其收费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

二、异常交易修改(股指期货、股指期权)

(一)修订内容

1、异常交易行为(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豁免情形调整:市价指令豁免维持不变,限价指令附加FOK/FAK属性不再豁免。

2、统计口径调整:限价指令(不含FOK/FAK属性)形成的撤单行为不再计入频繁报撤单次数统计。

(二)修订后的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

1、自成交:因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因限价指令(包括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和其他限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2、频繁报撤单:因市价指令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单次数统计,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形成的撤单行为计入频繁报撤单次数统计,因其他限价指令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单次数统计。

3、大额报撤单:因市价指令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因限价指令(包括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和其他限价指令)形成的撤单行为计入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

(三)中金所异常交易监管标准与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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