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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故事 知风险(十四)| 期货交易有风险 居间责任要认清

作者: dotohg01 | 发布时间:2019-09-03 | 浏览: 24406次
案例概述


2018年,投资者张女士在股票群里加了投资顾问李某的微信,之后李某将张女士拉进了名为“内部家人”的微信群。李某不时在群里发布一些期货信息,宣传做期货比股票更容易、收益更高。同时,他还指导其他人进行具体交易。在李某的推荐下,张女士在网上开立了A期货公司的账户,后又在其指导下进行期货交易,结果亏损8万多元。张女士在无法联系到李某后,找到A期货公司当地营业部,希望期货公司给她一个说法。经过了解,张女士发现李某并不是期货公司而是C居间公司的员工。交割单显示张女士亏损的8万多元中,手续费就有6万多元。张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A期货公司和C居间公司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案例评析






这个案例的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点:1、谎称得到境外机构授权,可以代理从事境外期货业务。道亨公司谎称其得到香港时信公司授权可在内地代理境外期货、外汇交易,而香港时信公司在香港也不可以从事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活动。2、随意操纵交易结果。道亨公司指使内部人员操纵网上交易平台,在客户盈利时停止平台运作致其不能获利,或擅自进入客户交易账户内进行恶意炒作,造成亏损假象。3、把应聘人员游说成为客户。道亨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诱使应聘人员前往公司接受培训,在此过程中公司极力游说应聘人员投资期货,一步一步吸引上钩,客户最终成为道亨公司的“鱼儿”。

 参与期货交易必须明确投资风险,认清居间责任:

 

一是从事期货交易要选择合法经营、有业务资质的正规期货公司。相对于股票交易,期货交易杠杆更高,流动性风险较大,合法经营、有业务资质的正规期货公司在风险提示、业务操作等方面更为规范。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时,需要认真选择、慎重决策。


二是要了解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义务。期货居间人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主要起媒介作用。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投资者遇到向自己推荐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时,要明确对方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投资者对于各类投资微信群要保持警惕,进群前要弄清楚建群的人是否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微信群宣传信息是否合法合规,认真谨慎对待群里发布的荐股、建议下单等各类信息。同时,期货市场专业性强,风险较大,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把规则学透,把风险识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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