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开始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投资期货亏损达人民币2 000余万元,亏欠巨款,资不抵债。2011年12月21日,缪某在平阳县萧江镇的浙江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正泰分厂,通过电话问被告人周某甲是否有聚丙烯,被告人周某甲称有货。为此,缪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周某甲订购50吨聚丙烯,约定价格为人民币10 150元/吨及交货日期为2012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收取缪某的购货款人民币50万元后,未将该款用于组织货源,而将资金用于还债及投资期货,逾期不能按合同交付货物且无力退还购货款,后经缪某多次催要,才于2012年2月25日组织38吨聚丙烯交付给缪某,占有缪某货款人民币10万余元。
2012年1月,广天集团有限公司华祥包装厂叶某在平阳县萧江镇通过电话问被告人周某甲是否有聚丙烯,被告人周某甲称有货。为此,叶某向被告人周某甲订购聚丙烯50吨,约定价格为人民币10 150元/吨,预付款人民币50万元,并约定于2月10日交货。被告人周某甲收到叶某的货款后,用于还债和期货投资,致使不能按合同交付货物且无力退还预付款,后经叶某多次催要货物,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3月2日组织28吨聚丙烯交付给叶某,占有叶某货款人民币20万余元。
2012年1月,广天集团朝阳包装厂邱某在平阳县萧江镇通过电话问被告人周某甲是否有聚丙烯,被告人周某甲称有货。为此,邱某与被告人周某甲约定向其订购100吨聚丙烯,每吨价格人民币1万余元,邱某先后汇款合计人民币85万元,约定春节前交货(即2012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收到邱某先后汇给的人民币85万元购货款后,将资金用于还债和期货投资,致使逾期不能按合同交付货物且无力退还购货款,后经邱某多次催要货物,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3月初组织38吨聚丙烯交付给邱某,占有邱某货款人民币45万余元。
2012年2月27日、3月1日,毛某通过电话问被告人周某甲是否有聚丙烯,被告人周某甲称有货,并与刘某、毛某口头约定:刘某、毛某以每吨人民币10 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甲订购6车皮计348吨的聚丙烯,汇给被告人周某甲订金人民币200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10万元材料款折抵定金,约定付款后15天内交付货物。2月27日,刘某、毛某各付订金人民币70万元,3月1日毛某再付订金人民币60万元,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并于3月7日在平阳县萧江镇补签购货合同。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到刘某、毛某的订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去购买聚丙烯交付给刘某、毛某,而将订金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及期货交易。后经刘某、毛某多次催还,至今只退还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周某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5万元,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即在周某甲以合同诈骗方式向以上刑事案件被害人骗取合同货款的期间内,周某甲以经营塑料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岳叔父蔡某丙借款150万元,并由周某甲妻子蔡某丁作为共同借款人、儿子周某戊作为担保人。后因借款届期,周某甲和蔡某丁未能偿还借款,其子周某戊未能履行保证责任,蔡某丙因此将周某甲、蔡某丁、周某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上述借款。法院对蔡某丙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对于具体投资者而言,期货是进行投机、获取投机收益的工具,也能够用于进行套期保值,对冲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还可以用作确定价格的标准或参考。由于期货特殊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时,虽然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但也承担着较高的风险。
以上案例中,周某甲正是因为没有正确认识到期货及期货交易风险,才导致在发生巨额亏损后铤而走险,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继续进行交易,最后不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在民间借贷中连累家人。其实,周某甲从事聚丙烯生产或销售,在客观上具有套期保值需求。如果周某甲在进行期货交易时,以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避免过度投机,有效控制风险,及时止损,周某甲肯定不是现在的处境。
周某甲的教训警示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务必做好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量力而行,使用相对空闲、宽松的资金进行交易。如果在亏损的情况下挪用其他资金或者使用借款进行交易,将放大资金杠杆,并承担更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