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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上海朗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作者:期货学院韩谊 | 发布时间:2021-09-23 | 浏览: 33706次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被告沈某某与原告上海朗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高期货)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沈某某2013年4月11日权益为170 419.03元,风险率为109.72%,12日权益为173 119.03元,风险率为108.18%,15日权益为70 819.03元,风险率为316.34%,16日权益为-73 480.97元,风险率为999 999.99%,17日权益为-73 582.88元,风险率为0%。4月15日、16日,朗高期货对沈某某期货账户的期货合约Ag1306强行平仓,因该合约于该日开盘即跌停,未能成交。17日,朗高期货对沈某某强行平仓成功。
  一审法院判决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审查客户是否透支交易,沈某某于4月15日开始出现持仓透支。当沈某某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时,朗高期货已经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出现持仓透支后,沈某某对合约Ag1306的走势判断失误,出于投机性考虑,仍未采取追加保证金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最终造成了穿仓损失,对穿仓的发生具有过错。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出现持仓透支时,朗高期货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但因合约Ag1306连续两日开盘即跌停未能成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沈某某承担。沈某某认为因朗高期货未及时强行平仓导致穿仓,损失应由朗高期货自负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朗高期货对穿仓没有过错,原告有权向被告沈某某追偿。判令沈某某赔偿朗高期货损失73 582.8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被告沈某某提出上诉称:4月11日、12日,其期货账户风险率已达100%,朗高期货应当强行平仓,其穿仓原因系朗高期货对交易风险失控的不作为所致,穿仓前其风险率已经超过100%,朗高期货未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朗高期货承担,请求法院改判,驳回朗高期货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朗高期货辩称:4月16日强行平仓符合合同约定,强行平仓损失应由上诉人沈某某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正确认识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有投资者因为对强行平仓认识存在偏差,与期货公司产生了纠纷。
  强行平仓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又未在期货公司通知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投资者可用资金≥0,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该约定背后的原理是,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又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时,期货公司不进行强行平仓,就会出现透支,甚至穿仓,此时,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投资者的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投资者的追偿权,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期货公司会在必要时对投资者强行平仓,体现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就是期货公司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进行强行平仓。本案例中,朗高期货对沈某某强行平仓,是基于这一道理,不过市场原因导致强行平仓的交易指令未能成交。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投资者的是,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各期货公司都会根据期货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比例确定本公司的收取比例,并据此判断投资者保证金是否充足。当投资者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的收取比例时,期货公司并不必然强行平仓,因为期货市场行情随时都可能发生朝有利于投资者持仓方向变化,如果过早强行平仓,可能将投资者浮动亏损转变为实际亏损,只有行情急剧变化,使投资者保证金可能低于或已经低于期货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比例时,期货公司才会强行平仓。因此,当投资者接到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合理控制资金与仓位,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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